注意! 共同饮酒人需承担事故责任!

注意! 共同饮酒人需承担事故责任!
本报记者 于芯


    我们提醒身边的朋友:适量饮酒。特别是亲朋好友聚餐,一定要喝酒适量、说话适度。否则,不但伤感情,还可能伤残、丧命而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龙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当事者酒醉后意外死亡,家属将同饮人及饭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案件。
    案件回顾:李某某与肖某、姜某、李某系同事关系,2019年5月25日17时30分,李某某邀请这三位同事到饭店相聚。4人喝了两瓶42度的白酒后,李某某和李某发生了口角,肖某不甚愉快便提前离开。19时5分,李某某、姜某、李某离开饭店。三人在店外准备各自回家时,左腿部分截肢,日常需佩戴义肢的李某某却在马路边被围挡用的石块绊倒,致使头部受外伤。饭店人员见状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李某某被救护车及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李某某的家属将肖某、姜某、李某及饭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饮酒行为使人神智不能像正常情况下清醒,行为动作也不能像正常情况下易于控制,所以喝酒的人在人身、财产上会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下危险的境地,不安全系数明显增加,危险性更大,这是普通人都会知道的社会常识。只有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义务,就可以避免或降低侵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便附随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赔偿责任,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便凸显出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饮酒过程中应相互提醒、劝阻,饮酒后应相互照顾、护送、通知亲属和协助等,对醉酒的人应采取充分有效措施排除其危险状态,以确保其人身安全。
    本案死者李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虽然左腿部分截肢,日常佩戴义肢,但确应当对其自身酒量、自身使用义肢及饮酒后其行动能力降低有明确的认知,对自身饮酒后可能出现危险后果作出合理预期,其在自愿的情形下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预期的后果,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死者李某某对自身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某、姜某、李某明知李某某日常佩戴义肢,饮酒后因其腿脚不便出现危险后果的风险较高,在与其就餐过程中对其饮酒行为不加劝阻;姜某、李某就餐后未能对李某某进行必要的照顾,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与李某某绊倒导致脑外伤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李某某的死亡后果均具有一定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共同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故法院酌定肖某、姜某、李某对损害后果的1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姜某在李某某就餐完毕离开饭店过程中,多次搀扶了李某某,较肖某、李某承担较多义务,其过错责任相对肖某、李某而言较小,因此,法院酌定,在连带赔偿责任的10%中,姜某承担20000元,肖某、李某各承担25078元。因饭店服务人员在李某某就餐后一直协助姜某搀扶李某某至店外,在其独立站立后返回,已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共同饮酒系典型的情谊行为,单纯的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不会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醉酒人免受伤害。如因酒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其他共同聚餐及饮酒人均构成民法中的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