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关于《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以法治方式保障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我市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了一定提升,但个别区域环境脏乱差、小区内私搭乱建、机动车乱停乱放、非机动车及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等现象依然存在,究其根源,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紧密关联,文明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规范,需要德法兼治。今年以来,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爱家乡、做主人,讲文明、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把道德教育与主题实践结合起来,积极组织和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爱家乡、做主人,讲文明、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形成全面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并在全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动员会议上明确提出,对标对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面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可以更加有力地贯彻落实市委这一部署要求,更加充分地发挥法治的引领与推动作用,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朝着法治化的方向迈进。现阶段,我市启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十分必要,也正当其时。
    二、条例制定依据及起草过程
    本《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央和国务院两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指导性文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借鉴了绍兴、北京和长春市的相关立法经验。
    按照市委常委会通过的市人大《2020年立法计划》的安排,该条例由市文明办负责起草。韩阳副书记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责成市文明办专门成立起草小组,要求文明办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问计于民、群策群力,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实现民主立法。3月下旬,市文明办在辽源之声、辽源吉D微风等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关于“您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的征集启事》,引发广大市民强烈反响,点击量近万人次,收集意见200余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4月上旬报送全市副市级以上领导,征求领导意见;4月中旬,市文明办会同市人大社建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到东艺社区召开居民代表座谈会,面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集意见近30条。市文明办对草案再次修改调整后报司法审核。为了确保高质量完成条例草案的审核工作,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司法局先后在网站和吉D微风等网络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整理了9类58条意见;同时专门向两县两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21家单位发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组织省级具有立法经验的专家和研究法学理论的学者及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研究论证,又提出意见16条。针对上述意见,结合辽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实践,市文明办会同市人大社建委、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先后六轮进行交流协商,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在充分吸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内容加以补充完善,对语言表述逐一推敲,形成《条例(草案)》讨论稿,6月8日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法规案。
    三、《条例(草案)》起草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起草的基本原则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两个《纲要》精神,结合我市文明创建工作的实际,不求面面俱到,不搞大而全,力求务实有效,为我市文明创建和市民文明素质提升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本原则和相关职责。一是规定基本原则。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基本原则。二是明确文明委和文明办职责。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分别负责统筹推进和具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是突出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做好或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和文明社会建设工作,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发挥表率作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规定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条例》采用了原则规定加列举式条款的立法方式。原则规定直接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第六条),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市公民文明行为方面存在的普遍、重点、突出问题,分别从公共秩序文明行为、绿色健康文明行为、交通文明行为、社区文明行为、家庭文明行为、饲养宠物文明行为、旅游文明行为、商业文明行为和行业文明行为等9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一是针对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提出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礼貌让座,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等要求(第七条)。二是针对绿色健康文明行为规范,提出不随地便溺,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食用野味、使用公筷公勺,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不露天焚烧秸秆,不在城区、林区、景区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不在河岸堆放杂物、乱搭乱建等要求。尤其是针对随地便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野外违法用火,露天焚烧秸秆,作出明确要求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第八条)。三是针对交通文明行为规范,提出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公交车辆上下客应规范停靠,驾驶机动车应礼让行人,驾驶非机动车应在规定区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行人应按交通信号指示行走等要求(第九条)。四是针对社区文明行为规范,提出邻里之间团结友爱、依法有序文明解决矛盾纠纷,爱护共有设施设备,合理合法使用共有空间,不乱搭乱建,不乱停车辆,不高空抛物,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要求(第十条)。五是针对家庭文明行为规范,提出弘扬孝德文化,夫妻和睦相处,关心未成年人等要求(第十一条)。六是针对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提出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不得对公共环境造成影响,不携带宠物到公共场所及人群密集区域,饲养宠物要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对未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的粪便做出明确要求并设定了相应罚则(第十二条)。七是针对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提出遵守景区的秩序与安全规定,尊重历史、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等要求(第十三条)。八是针对商业文明行为规范,提出诚信经营,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实行齐门经营,不使用高音喇叭揽客等要求(第十四条)。九是针对行业文明行为规范,按照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要求,着力优化城市环境、干事环境,提出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行业文明行为规范,文明服务,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等要求(第十五条)。
    (三)设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一是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实施见义勇为、无偿捐献、现场救护和志愿服务,积极参加慈善公益和红十字活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尤其是针对我市志愿服务组织不够发达的现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二是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爱心服务区和向社会开放内部设施(第二十一条)。三是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落实各方主体职责。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设施和经费保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执法合作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社区公约、村规民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对文明行为内容进行约定(第二十六条)。三是学校、窗口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教育,提升文明服务水平(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四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劝阻不文明行为,鼓励公民参加和开展劝阻不文明行为的活动。明确各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曝光各类不文明行为,努力营造文明社会创建氛围(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五是建立和完善对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和查处制度、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五)依法设立法律责任。对严重违反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的不文明行为,一是现行上位法或特定的专项法律法规已经设定法律责任的,《条例(草案)》中进行了列举,使用了转致条款,依照现行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二是没有上位法规定或者上位法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鉴于本条例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文明行为的引领和促进方面,加之本条例属于综合性法规,因此,对没有上位法依据的不新设定行政处罚,这也是其他市州关于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的普遍做法。三是加大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公民的保障。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以上《草案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