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是高考正确打开方式

这才是高考正确打开方式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略)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吉纪发〔2010〕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纪律,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和参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负有全面组织领导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
    (一)组织领导不力,发生严重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发生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问题,制止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指使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
    (四)发生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问题,不支持、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甚至干扰、阻挠调查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省属高校等部门相关人员,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负有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
    (一)工作失职、渎职,组织实施不力,招生考试中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考区、考点、考场发生严重舞弊事件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招生计划,降低、改变录取分数,招收、补录不符合条件考生的;
    (四)利用组织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财物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参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应依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
    (一)公安、保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试卷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造成试卷被盗、丢失或失密、泄密的;
    (二)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工作人员对经销、贩卖考试作弊器材,对使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发生重大作弊事件的;
    (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考生异地违规参加高考提供便利的;
    (四)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考生高考加分、保送、替考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负有现场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
    (一)工作失职、渎职,严重不负责任,监管不力,考场秩序混乱的;
    (二)违反规定为考生调换座位,将试题、答卷等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答案。涂改答卷、更改考场原始记录的;
    (三)未正确有效使用金属探测仪、屏蔽器、电子监控巡查等防止作弊设备和系统,或发现作弊器材带入考场不坚决纠正和不及时报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谋取利益,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违反招生考试回避制度,应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六)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纵容其子女、亲属、请托人违反招生考试纪律,或为其实施舞弊行为提供便利,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八条  考区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生严重招生考试违纪和舞弊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其他有关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招生考试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和省各类教育统一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发布的严肃考风考纪规定


    一、“六个严禁”:
    1.严禁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指使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
    2.严禁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纵容其子女、亲属、请托人违反招生考试纪律,或为其实施舞弊行为提供便利,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利益;
    3.严禁利用组织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财务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
    4.严禁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考生异地违规参加高考提供便利;
    5.严禁违反规定为考生高考加分、保送、替考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严禁高考工作人员包括参加高考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五个一律”:
    1.对舞弊考生,一律取消当年成绩和下一年高考资格;
    2.对参与或授意舞弊的公职人员,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
    3.对参与或授意舞弊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检查,再作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4.对失职失责造成影响和后果的部门,一律追究责任;
    5.对参与或间接参与舞弊的党员干部、考生和考生家长,一律公开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做出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致全市高考考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亲爱的考生及家长朋友们:
    2020年高考即将来临,高三学子将接受人生的一次重大洗礼。让我们怀着无限美好的憧憬向莘莘学子祝福:高考成功!
    这是一次推迟了的特殊高考,这是抗击病毒威胁之下的特殊聚集,这也是孩子们12年苦读以后特殊的一课。为保障广大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确保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参加考试,特温馨提示如下:
    一、做好安全防护
    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考试是今年高考最显著的特点,各位考生及家长要严格遵守辽源市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要求和疫情防控部门的管控措施。
    1.加强健康监测。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及家长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考前14天的身体健康状况监测,应坚持每天测量体温,如实填写《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做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提高防护意识。考生在考前14天尽量不出省市,避免到人员密集或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考生家长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这期间也应尽量避免聚集性活动,减少感染风险,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确保考生考前身体健康。
    3.备好防疫物品。家长们在考前应指导考生做好防暑防疫,准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消毒湿巾、速干消毒剂等防疫物品。
    4.做好后勤保障。请家长们合理安排好考生的生活,注意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时刻关注考试期间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应对异常天气准备,及时添减衣物。
    5.赴考出行、候考核验。考生赴考点,如乘坐私家车、步行、骑自行车赴考点途中,可不必佩戴口罩;如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赴考点,提前预约车辆,乘坐时在后排落座并全程佩戴口罩,下车后应及时做好手卫生;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考点,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卫生,途中尽量避免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候考核验时,请自觉佩戴好口罩,与其他考生保持1米以上间距,在规定区域内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核验,并按照考试工作人员引导,自觉排队,有序进入考场。
    二、坚持诚信考试
    相信大考生及家长和我们一样,怀着期许、怀着希望,同时也充满自信。我们也充分相信广大考生及家长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指挥,摒弃一切侥幸心理,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违纪舞弊行为。因为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考试作弊就是违法。此外,我们充分相信广大家长和考生不会触犯法律的高压线,并自觉遵守和维护高考秩序。今年高考继续实行“无声入场”,请家长一定为孩子准备好符合“无声入场”要求、舒适得体的服装。对因病身体安装、植入金属材料的考生,由本地定点医院检查后出具证明,考生持证明并进行定位检测后方可入场。全省考场继续使用高清电子监控设备,全程检阅高考工作秩序。高考是诚信的考场,违纪作弊会导致终生遗憾,一次不诚信记录就可能影响孩子一生的发展机会,给孩子美好心灵蒙上一层阴影。让我们共同创造诚实守信、平安和谐的考试环境。
    三、营造良好氛围
    一切为了考生、为了一切考生。当前,加强疫情防控,保障考生与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衷心希望家长朋友和社会各界,关心、理解、支持、配合考点疫情防控和考试实施工作,合力完成疫情防控和组织考试这场“大考”。
    7月7日、8日考试期间,倡导大家低碳出行,礼让接送考生和考试专用车辆,避让考点路段,经过考点附近时,请务必放慢速度,避免鸣笛;家长朋友们驾车接送考生后,务必及时将车辆驶离,不要在考点附近停放;不在考点附近聚集,不大声喧哗,不拥堵考点周边道路。
    广大考生们,高考不仅仅是智力上的比拼,更是心理上的角逐。希望同学们调整考前状态,以平稳的心态面对高考,做到“轻松不放松”“人难我难我不怕难,人易我易我不大意”,树立信心、消除压力、沉着应考。
    同时希望家长朋友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高考舆论氛围,保障高考考试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营造安全、安静、温馨的考试环境。
    “寒窗苦读少年志,韶华不负正当时”。祝愿全体考生在安全、舒适环境下,诚信应考,展示才华,取得优异成绩,交上一份完美的人生答卷!
    辽源市教育局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