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2月4日,市公安局环侦支队民警在日常排查时掌握一条重要信息,发现有人在微信中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支队领导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根据分析研判,办案人员第一时间深入寄递行业开展调查取证,并在几天内,大量搜集证据。经核实,匡某、杨某在微信中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的事实属实。经过两天的蹲守,于2月13日11时许,在犯罪嫌疑人家楼下,将下楼取快递的匡某、杨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寄递包裹1个,伪劣口罩1000个。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匡某、杨某交代:夫妻二人,今年春节以来,疫情爆发期间,匡某通过微信从武汉市、扬州市、苏州市、阜阳市等地进购假冒伪劣口罩4万余个。匡某、杨某把假冒伪劣口罩冒充一次性医用口罩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销售,涉案价值达2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匡某、杨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辽源市委政法委开展了第三期《以案说法》活动,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韩帅律师做客辽源电视台《法治辽源》栏目,对此案件进行解说。
    问:这个案件的重点在于什么?
    韩帅:这个案件的重点在于将伪劣口罩当做医用口罩销售,因此,犯罪嫌疑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问:这个罪名是什么概念?
    韩帅: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就是法律对该罪名的具体规定。
    问:假口罩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具体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韩帅:医用器材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特殊性。特殊性是指用途特定,专用于传染病防控和疾病治疗;二是紧密性,紧密性表现为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没有哪个人可以不使用医用器材。
    正因如此,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一直对医用器材采取了严格管理和分类管理制度,目的是防止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流入社会。
    在司法实践中,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本身存在缺陷,起不到防控和治疗作用;二是部分此类医用器材本身存在病毒和细菌,容易造成新的危害。
    基于以上的理由,《刑法》规定,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国家对医用器材的管理制度,又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问: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韩帅:罪刑相适应是刑法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解读一下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处罚原则。第一个角度,本罪是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危害结果,只要产生损害危险罪名就会成立,也就是说构成犯罪的门槛较低。第二个角度,很多人没有听说过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是,对另外一个同类罪名,也就是销售伪劣产品罪比较熟悉,实际上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根据刑事的罪数形态理论,当罪名竞合时要择一重罪处罚。通俗的说,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比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期重。第三个角度,2月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加以考量。
    问: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韩帅:实事求是地说,这个案件的教训很深刻。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有一句司法谚语说得很好,“法律是最后的底线”。无论是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内,每个人切不可以身试法。




    要知道,假冒伪劣医用口罩不仅不能起到防护作用,还可能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更令人担忧的是,假冒伪劣医用口罩若流入基层一线医护人员手中,会造成怎样的危险和后果?无论对医护人员还是普通民众,抵御病毒入侵,口罩是最基本的一线防护。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态势凶猛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怀着必胜的信心,共同参与这场疫情阻击战。但正当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之际,一些不法商人却利用疫情期间部分物资紧缺的现状,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大赚“黑心钱”,其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制约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而这些不法商人却洋洋得意,自认生财有道,殊不知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辽源市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