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测还出手伤人,判刑!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测还出手伤人,判刑!

西安区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进行开庭宣判。 本报记者 吴培民 摄


    本报讯(记者 张莹莹)2月18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件,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辽源地区宣判的首例涉疫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月4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无证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至仙城小区98号楼东侧路口疫情防控检查点时,防疫工作人员身着明显防疫标识,上前对其进行例行检查,陈某拒不配合检查,开车强行冲卡至33号楼1单元停下。两名工作人员开车追至该单元楼,劝说陈某配合检查工作,但陈某执意离开现场,还用拳头对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工作人员随即拨打报警电话。仙城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后,陈某继续辱骂、推搡防疫人员。民警发现陈某涉嫌饮酒驾车,立即通知辽源市西安区交警大队。随后,交警大队协同“120”救护车的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采血送检。经辽源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38mg/100ml,为醉酒驾驶。
    秉持“优先办理、从严从快”的原则,在仙城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辽源两级法院主动提前介入,指派专人对接,熟悉案情,及时跟进,并就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为依法快审快判打好基础。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日立案,迅速启动疫情相关刑事案件优先办理通道,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月18日上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相关规定,据不配合检查,不听劝阻,暴力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防疫人员,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故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人民生命重于泰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平表示,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相关刑事犯罪、妥善处理相关民商事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职责、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切实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