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与法同行

防控疫情 与法同行


    辽源市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启动以来,辽源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法治宣传,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辽源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强调要加大依法防控疫情法治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公众法治意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能力,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通知》,就完善疫情防控制度规范,加强依法防控执法司法力度提出明确要求。市委政法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统筹组织全市政法机关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法治服务、法治保障各项措施。市卫健委、教育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普法成员单位面向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各类社会组织,广泛普及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为各单位自觉依法执行各项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提供充分法治支持;面向城乡干部群众积极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教育引导社会民众知法、懂法、守法、宣法,为依法防控疫情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快速反应,权威解读。市委政法委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热点法律问题,及时选取3个典型案例,组织法律专家在电视台“法治辽源”节目中答疑解惑,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依法防控重要性、措施依据、公民法定权利义务,妨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理解、支持、配合各项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五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利用疫情牟取暴利等19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在各单位、居民小区、医疗场所、生活必需品销售场所等醒目位置进行张贴海报11万份,对各疫情防控点过往群众、各居民住户、商户发放宣传单40万份。
    正面宣传,强化引导。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官方网站宣传的基础上,通过“辽源政法”“法惠辽源”等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和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不间断发布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权威报道、工作动态、热点解读等宣传信息275条,教育引导群众理性应对疫情,增强群众的防控意识和法治意识。持续巡查监管网络信息,引导舆情,弘扬法治正能量,推送微信、微博宣传信息1510余条,巡查网络信息2.9万条,教育训诫发布不实疫情信息人员6人,行政拘留造谣和谎报疫情人员2人。
    拓展载体,丰富手段。灵活运用条幅、展板、流动宣传车、村村通“大喇叭”等百姓易于接受的各种方式,提高法治宣传的针对性、覆盖面。政法干部、综治协管员、网格员纷纷进入社区村(屯)走街入户开展摸排劝导并开展疫情防治普法宣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市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标语6266条,出动宣传车“大喇叭”3074余台次,利用公交车语音播报系统及出租车顶灯滚动播放提示信息5万余条,发送短信195万余条,印发宣传单493000余份,张贴发放公告、通告149270余张,志愿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4000人。由于疫情期间,一些线下法律服务窗口关闭,但全市政法各单位有力回应社会关切,满足群众需求,加大线上平台法律服务力度,把便民措施落到实处,群众不出门即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48”法律咨询热线等线上方式办理或咨询有关事务,享受到更优质、更及时的法律服务。




    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在这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我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2月14日,辽源市委政法委、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市法学会、辽源电视台联合制作《法治辽源》特别节目,专访了我市部分相关执法、司法部门。


    公安机关: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从1月26日开始,全市公安机关全面启动高等级勤务模式,广大公安民警勇于担当、甘于奉献、履职尽责,全力配合相关部门遏制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市发展蔓延。工作中,公安机关切实强化社会面整体防控,启动全市公路公安检查站查控勤务,严密筛查来辽车辆人员,及时发现报告异常情况;严格限制举办各类大型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性活动,防止引发交叉感染;加大巡逻防控力度,充分挤压违法犯罪活动空间;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与疏导,防止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长时间、大范围拥堵情况。针对疫情形势,我们积极配合、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了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隔离、排查工作;加强对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部位的安全管控,协助做好体温检测、筛查等工作;严厉打击制售伪假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及时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侦办涉疫案件14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5人。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党组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法防控、成效明显。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下发了《关于对食品市场经营环节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关于全市餐饮经营单位暂停营业的通告》,检查市场内经营者1299家次,对餐饮经营单位告诫58家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下发了《关于全市药品经营单位报送购药登记情况的公告》,检查药品经营单位300余家,提醒告诫7家。
    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下发了《关于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开展价格检查1300余次,受理价格投诉举报244件,办结233件。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联合市林业局、市畜牧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开展了5次联合执法检查,未发现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在下一步工作中,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相关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抗击疫情,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先后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落实上级法院有关要求,从严、从快惩治干扰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突出打击质效,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加强审判力量,针对近期出现的暴力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与公安、检察机关同步上案,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为依法从快打击涉疫情犯罪创造了条件。
    同时,为将疫情对办案的影响降到最低,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通告的做法,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采取网上办公的方式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另外,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10项风险提示》《关于规范涉疫情民事纠纷的实施意见》,引导相关当事人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其他涉企业民商事纠纷,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不给党和政府添乱,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道路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主动作为、合力攻坚,确保交通运输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为了最大限度的切断新冠病毒通过道路交通运输的传播途径,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于1月29日零时起,我市的道路班线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和客运站全部暂停运营,出租车、网约车限定在市区内营运,司乘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公交线路也于2月2日全部暂停运营。有效遏制了新冠病毒的蔓延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定制公交、班线客运”等“点对点”的运输方式,来满足复工、返工企业和返学等重点人群的出行需求,直至取得疫情防控工作的胜利,全面恢复道路交通运输运营。


    抗击疫情,法治是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全市各单位坚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服务,用法治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广大人民群众也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勠力同心、共克时艰,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市司法局:目前,国家在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备的,比如我国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也为各级政府在法治的框架内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法治保障。在这里,特别强调和提醒,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支持和遵守政府发布的各项决定、命令,服从所在社区和村委会的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职能部门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自身及家人的日常防护,不随意参加聚会、不隐瞒病情及相关情况、不信谣、不传谣。要守住法律底线,既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相信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一定会取得最后胜利。




    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1月26日12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吕某酗酒后,因其左手指出血,来到市中心医院进行包扎治疗。到达医院的吕某未经挂号,便直接进入疗区寻找医护人员就诊。吕某在未到医护办公室咨询和未找到医护人员的情况下,先后5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自己刚从湖北武汉归来,现伴有发烧等与新冠肺炎疫情相似症状,正在市中心医院,却没有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救治。在市公安局情指中心的积极协调下,市卫生健康部门指派医务人员对其进行疫情调查处置,发现该人员未有发烧等与疫情相似症状。
    办案民警在询问中了解到,吕某,男,现年60岁,2017年和2018年分别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和谎报警情被行政处罚两次。经吕某交代,自己近期从未离开过辽源,也未接触过武汉返辽人员,对5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对违法行为人吕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钱的行政处罚。
    辽源市法学会副会长、首席法律专家武宏生对此案进行讲解。
    问:像吕某的这种行为,他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武宏生:通过回顾案情,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位男士吕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110”报警电话是公众资源,吕某5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这种多次拨打并占用报警线路的行为,是否也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有关规定?
    武宏生:谎报警情要根据案件实际,从社会危害性来判断,如果该行为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发生有人拨打“110”取乐、报假警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更因长时间占用报警电话线路,贻误警情受理。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我省一级应急响应的要求,为避免人员聚集引发交叉感染,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外出走动,要选择自行在家中隔离,因为隔离期比较长,而且现在手机的利用率也是很普及,现在有很多人经常在微信群中转发和传播一些不真实的信息和视频,那么,这种随意的转发和传播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武宏生:最近我一直在关注疫情方面的信息,对我个人而言,使用率最高的也是通过手机微信了解疫情信息,我也发现有很多关于疫情的虚假信息和传播谣言的短视频在微信群里转发,他们有的是未加甄别就相互提醒或是转告,有的是恶意转发或传播,如果转发这种不加甄别的信息和谣言或是短视频,这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一旦造成社会恐慌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刑法》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犯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需要说明一下,本罪是情节犯,情节轻微,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构成犯罪,但是这种行为仍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了解到,截至目前,在防控疫情期间,市公安局累计处置涉疫情不实敏感信息13条,通过网警巡查执法账号及其他形式发布辟谣和正面引导信息417条。
    问:在防控疫情期间,针对上述这些不合法的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还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武宏生:当前正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候,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做好防控疫情工作。要仔细甄别涉及疫情信息,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不转发、不传播,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要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切忌以提醒他人的心态随意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




    司法机关告知广大市民,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防疫、抗疫工作规定。疫情面前不信谣、不传谣,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轻信,更不能转发和传播。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于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案情回放:2月4日18时左右,在仙城大街红城小区33号楼的卡口处,工作人员对进入小区的车辆依次进行防疫检查,犯罪嫌疑人陈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银白色小轿车,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急踩油门冲进小区,并无故推搡、谩骂工作人员,态度极其蛮横,并打掉了工作人员的手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陈某依法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辽源市法学会副会长、首席法律专家武宏生对此案进行讲解。
    问:针对此次疫情期间发生的这起案件,我们特别邀请辽源市法学会副会长武宏生为大家进行一下案情的解读,以此警醒、增强大家在现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应该怎样做好自己的防控意识。
    武宏生:根据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吉林省启动一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措施,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所作出的应急决定,我们辽源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决定和部署,加强对住宅小区出入进行管控,其目的是依法、科学、有效阻止疫情的传播,是依法作出的管控措施,涉事车主陈某当天的行为显然已违反法律规定,从陈某行为看:首先,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其次,驾车强行闯卡进入管控区域;最后,对前来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殴打。从法律的视角看,陈某当天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所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涉嫌犯罪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尤其是在全国开展防疫攻坚战这种特殊时期,政法机关会从严惩处。
    问:在目前这种特殊时期,像陈某的这种行为,他会面临着什么样的处罚呢?
    武宏生:我们国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关于“妨害公务罪”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问:可以说,陈某当天的行为严重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还是在现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么严峻的情况下,面对他的肯定是从重从严的惩处。
    武宏生:那么,陈某当天的行为,根据警方接案后展开调查收集的情况,违法事实很明显了,根据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陈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所以,我在这里借“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市民,针对疫情灾害我们要遵纪守法,特殊时期更要听从国家和各级政府应急管控的各项决定,虽然这段特殊时期会影响我们正常的日常生活,但作为公民,响应、支持国家防疫工作,也是我们公民依法应尽的义务。
    问:现在我们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各路段、小区、乡(镇)、城市出入口设置了疫情排查检查点,那么,很多市民认为检查点的工作人员许多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没有执法权限,您对此怎么看?
    武宏生:根据国家疫情的各项规定和我省、市作出的各项通告,很明显这是国家依法为疫情防控作出的部署,那么,我市对小区、乡(镇)、街道、城区出入路口均有大量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着疫情防控检查任务,而这些人员一部分来自于我们辽源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调的人员,虽然部分抽调人员并非是国家公职人员,但是他们所履行的检查工作是政府依法所授予的为公共安全公务检查行为,所以,大家对这些检查人员不要心存疑虑,他们都是在执行着国家授权的公务行为,我们一定要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不要阻碍和拒绝检查人员正常排查工作,更不要对检查人员有过激行为,否则你的过激行为就会造成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在全国上下全力以赴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广大人民群众要接受疫情防控的依法管理,支持配合党政机关临时采取的各项管控措施,对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不给国家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切莫以身试法,对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工作的人员,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本版稿件由市委政法委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