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本报讯 2月1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当日起施行。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市人大常委会迅速贯彻党中央精神和省、市委部署,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决定,结合辽源实际,作出此《决定》。
    《决定》明确,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调整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场地、房屋、交通工具等相关设施、设备以及相关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实行临时征用或者调用。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疗单位、医护人员诊疗的需要。
    《决定》指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发挥群防群治作用,指导本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结合本地实际,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
    《决定》强调,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为疫情防控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对疫病防控工作特别是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调动、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广泛听取并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决定》还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人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