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龙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审判现场。 本报记者 吴培民 摄


    本报讯(记者 于芯)10月25日14时,龙山区人民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范某山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其余3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范某轮、袁某东、孙某婷分别判处10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山曾因犯流氓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分别于1983年、1994年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范某山不思悔改,在东丰县范围内多次实施聚众赌博、高利放贷、随意殴打他人、帮助他人讨债、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活动,并与被告人范某轮、袁某东、孙某婷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敲诈勒索、强奸、骗取贷款、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改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