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命令
辽源市人民政府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命令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树枝、树叶等适用本命令。
二、各县(区)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负具体责任;全市各级环保、公安、消防、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协调、指导、落实等工作。
三、对违反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林业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命令。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