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命令

辽源市人民政府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命令

    为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大气污染、保障人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树枝、树叶等适用本命令。
    二、各县(区)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负具体责任;全市各级环保、公安、消防、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协调、指导、落实等工作。
    三、对违反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林业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命令。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