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辽源晶秋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辽税稽处〔2019〕1002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辽税稽处〔2019〕10023号


    辽源晶秋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402MA0Y3MXC2H):
    我局(所)于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年3月,取得沈阳天恒源金属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85471.79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0.21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0.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16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471.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6年3月应补增值税14530.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1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应补教育费附加435.91元。
    根据《财务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9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弥补企业2015年亏损24463.06元后,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9265.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926.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龙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