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裁定维持原判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裁定维持原判
本报讯(记者 张莹莹)7月9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盛等16人涉黑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为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
一审审理查明,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12项罪名。被告人李某盛利用其担任东丰县人大代表、辽源巿人大代表、东丰县林业局一面山林场场长等多重身份,以一面山林场为依托,网罗林场干部和工人、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骗取集体林地、设立“小金库”、诈骗国家粮食补贴、敲诈勒索村民财物、强迫交易、滥砍盗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获得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某盛为组织者、领导者,来某军、刘某国、赵某海、张某辉、陈某辉为骨干成员,贾某福、高某东、李某彬、张某、胡某军、刘某军、孙某涛、曲某、陈某、刘某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4月26日,东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妨碍作证罪、诈骗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釆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全部财产,并处罚金400万元;对陈某辉等15人分别判处10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盛等12人不服,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李某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东丰县原一面山乡及周边一带大肆进行寻衅滋事、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相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