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华等8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邓某华等8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2014年开始,被告人邓某华、陈某等人在椒江区、黄岩区多家宾馆以发卡招嫖形式组织卖淫犯罪活动。2015年3月份开始,为顺利开展卖淫活动和发展壮大卖淫组织,邓某华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无业人员等共同组织卖淫,逐步形成以邓某华为首,以陈某、潘某冬、陈某为主要骨干,以李某、曾某阳、王某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领导层次分明、成员分工明确,成员较多且相对固定,在邓某华的领导、指挥下,长期有组织地在黄岩城区、新前街道等宾馆酒店大肆组织卖淫活动,获取了上百万元的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邓某华全面掌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卖淫等犯罪活动及所得资金,获得的非法经济收入主要用于该组织骨干成员工资福利和一般成员工资的发放、好处费,组织卖淫的日常支出,如购车、租车、印制招嫖卡片、支付招嫖电话费、购买作案工具、联络组织成员感情的吃住等费用。
    邓某华为维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黄岩城区、新前街道等地宾馆酒店内非法卖淫市场的控制,将陈某、潘某冬、李某、曾某阳等人招至麾下充当打手,使用该组织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假车牌、鸭舌帽等作案工具,多次指挥、领导组织成员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驱赶其他组织卖淫的人员,使其所控制的宾馆酒店只能让其组织成员发放招嫖卡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黄岩城区先后实施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黄岩城区、新前街道等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黄岩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邓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与前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9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10万元。对其余7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9个月不等,罚金4万元至1.9万元不等。
    张某平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
    上世纪末,犯罪嫌疑人张某平因打架凶狠不计后果、讲江湖义气等原因,在仙居东门以外至大路村一带,渐成“大路帮”,恶名开始在仙居社会上扩散。2003年,张某平伙同他人在仙居县福应街道大路村开设赌场,为组织奠定经济基础。为了壮大组织势力,张某平“大路帮”一方面插手民间纠纷,进行非法敛财;另一方面,与当时仙居县王某南的“月塘帮”结成“同盟军”,强强联合,多次打砸冲击仙居县其他大赌场,从此对仙居县赌场形成控制,从中非法获利。特别是2005年,在对李侃要债过程中,张某平伙同他人将李侃从北京带回仙居,以殴打、侮辱、关坟洞等恶劣的方式逼迫李侃还钱,非法拘禁李侃长达10天之久,该组织恶名在仙居如日中天。2007年“月塘帮”被仙居县公安局打击,张某平吸收“月塘帮”势力,该组织进一步加强,至此形成了以张某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仙居东门以外至大路村一带,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人员稳定,组织结构严密,纪律要求严格,分工明确且层级关系分明。通过实施大量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赌场以及大路工业园区建设形成控制、垄断,从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和违法犯罪活动、笼络成员,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2008年至2018年间,该组织借助恶名和影响力,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拉拢并腐化公职人员,在仙居县永安溪福应街道河道大肆非法采矿长达十年,形成“只此一家,别无他店”的砂场行业垄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目前,此案已侦查终结,20人被移送起诉。
    (转自2018年台州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