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寅岗等8名被告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案

陈寅岗等8名被告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案

 

    2016年3月,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由俞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约定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各抽取盈利30%作为提成,俞果抽取盈利10%作为提成,被告人朱敏、徐文正、葛冬亮作为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报酬。
    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陈寅岗纠集韩世平、朱敏、徐文正、葛冬亮等人向被害人许某讨要借款20万元,将其强行带至静安区一酒店房间,在车上陈寅岗和徐文正殴打、威胁被害人许某,后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徐文正在该房间对许某实施看管,陈寅岗、徐文正动手殴打许某,至次日凌晨许某通过家人筹集钱款归还陈寅岗等人20.5万元。随后,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又以被害人许某仍欠陈寅岗、韩世平本金及利息合计60万元未还为由,要求被害人许某在26日中午前支付60万元结清债务。26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陈寅岗、朱敏、徐文正等人驾车将被害人许某押送至其父亲居住的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门口,陈寅岗、朱敏等人继续向许某父亲强行索要60万元。许某及其父亲被迫同意后,陈寅岗等人才将许某放行。26日上午,许某被迫筹集60万元并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支付给陈寅岗等人。2016年5月,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葛冬亮等人赴泰国旅游期间,因对被害人许某上月为陈寅岗等人订购的泰国旅游行程不满,经共同商议,以留存的一张本应归还许某的20万元借条,通过电话再次向许某勒索钱款,迫使其最终支付7万元。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吕某至衡燊公司欲借款15万元,写下25万元的借条。陈寅岗、韩世平等人在发现吕某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后并未放款,朱敏、徐文正还对吕某实施殴打。当晚,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朱敏、俞果、魏伟斌、徐文正经共同商议后,由朱敏和韩世平通过电话向吕某勒索钱款4万元未果。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一帆(系执业律师)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委托,以虚构的吕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后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某至衡燊公司实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70万元的借条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姜某某在次月归还了2万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一帆在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委托后,捏造被害人姜某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后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在被害人李淳实际借款5万元并已经陆续实际还款6.3万元的情况下,仍虚构李淳向其借款1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淳归还1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获得胜诉,但李淳未实际履行判决。
    2017年8与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寅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
    被告人韩世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魏伟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被告人俞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
    被告人朱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徐文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被告人葛冬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曹一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许某;犯罪工具等予以追缴。
    (本文转自上海高院通报2017年涉“套路贷”犯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