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钱换来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一块钱换来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本报讯(记者 于蕾)近日,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夏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1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夏某乘坐1路公交车。当车辆行至西安区矿务局毛主席塑像处时,夏某发现自己乘错车,便欲下车,并要求公交车司机返还其1元钱公交费用。公交车司机再三向他解释,因为公司有规定,司机不能私自给顾客找钱,并告知夏某可以到公交公司索要投错的一元钱。谁知夏某不仅不听司机的解释和劝说,反而突然上前伸手拽扯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驾驶员张某紧急将公交车停在马路中间,未造成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
    法院认为,公交车辆行驶中,司乘发生纠纷、撕打、拽扯等情形,导致事故发生,教训极其惨痛,为此新闻媒体曾多次报道。本案被告人夏某无视交通安全,未能冷静合理解决纠纷、未能吸取此类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严重影响后果及惨痛人身伤亡的教训,不顾车上乘客人身安全,在驾驶员驾车行驶中拽扯方向盘,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夏某当庭认罪、悔罪,在驾驶员报案后,夏某未离开现场,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等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西安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该案的公开宣判,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的震慑、教育作用,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妨害安全驾驶不法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了公共交通安全秩序,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彰显了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