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琪奇等3名被告人诈骗案和傅骏等3名被告人诈骗案
瞿琪奇等3名被告人诈骗案和傅骏等3名被告人诈骗案
2015年1月13日,在被告人王佳昱的居间介绍下,被告人傅骏、郝佳伟等人带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至上海市控江路、大连路路口的一家拉面店找到被告人唐彦,双方谈妥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由唐彦在附近一家农业银行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12万元给范某,范某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0.5万元交给唐彦,余款1.5万元被傅骏等人以“中介费”名义瓜分,当日范某分文未得。次日,唐彦以范某借条住址写错为由拒绝发放贷款余额1.5万元,并以借条和银行走账金额向范某索要全部借款12万元未果。尔后,唐彦将上述12万元的虚假债权转至被告人应隽处“平账”,由应隽通过农业银行“空放”15万元给范某,并让范某写下借条,范某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2万元归还唐彦,3万元作为利息交给应隽,范某仍然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发,应隽多次带多人至范某家中索要15万元“借款”。
2015年1月24日15时许,在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上的一家馄饨店内,在被害人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骏、郝佳伟等人进一步诱骗杭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王佳昱、唐彦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琪奇,谈妥由后者作为资方放贷。次日,瞿琪奇、唐彦在工商银行同济大学支行“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琪奇,余4万元交给傅骏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骏、郝佳伟、王佳昱等人分赃,杭某实际得款5000元,唐彦从瞿琪奇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同年8月10日,瞿琪奇、应隽向杭某索要上述16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胁迫杭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归还欠款。8月下旬,瞿琪奇、应隽至杭某居住地,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将房产过户给马仁培(另案处理),以马仁培的名义贷款给杭某。8月28日,瞿琪奇、应隽带杭某至本市南京西路699号链家总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杭某在收到马仁培支付的68万元房款后,于10月21日将房产过户给马仁培。10月29日,马仁培与杭某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杭某于当日将90万元转入瞿琪奇银行账户,其余钱款均于房款入账当日或次日以现金方式取款,另于10月2日汇款5.2万元给瞿琪奇。同期,瞿琪奇还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2016年2月4日,马仁培以182.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售给了杨帆。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瞿琪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6万元;被告人应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唐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傅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郝佳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王佳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本文转自上海高院通报2017年涉“套路贷”犯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