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盛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
东辽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盛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
本报讯(记者 于芯 夏景明)4月26日上午,李某盛等1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东辽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非法釆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2项罪名。被告人李某盛利用其担任东丰县人大代表、辽源巿人大代表、东丰县林业局一面山林场场长等多重身份,以一面山林场为依托,网罗林场干部和工人、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骗取集体林地、设立“小金库”、诈骗国家粮食补贴、敲诈勒索村民财物、强迫交易、滥砍盗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和获得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某盛为组织者、领导者,来某军、刘某国、赵某海、张某辉、陈某辉为骨干成员,贾某福、高某东、李某彬、张某、胡某军、刘某军、孙某涛、曲某、陈某、刘某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李某盛的组织和指使下,该组织在东丰县原一面山乡及周边一带,大肆进行寻衅滋事、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在东丰县原一面山乡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东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妨碍作证罪、诈骗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釆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处没收全部财产,并处罚金400万元;对陈某辉等15人分别判处10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及群众代表旁听了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