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民等上诉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民等上诉案

 

宣判现场。本报记者 夏景明 摄

 

    本报讯(记者 于芯)4月3日上午9时,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民等多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罪行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29日,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民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21年,没收财产500万元,罚金340万元。被告人支某某等11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罪名,分别判处11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刘某民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亲属、社会群众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