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五调研指导组调研指导辽源工作动员会召开

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五调研指导组调研指导辽源工作动员会召开

 

    本报讯(记者 李艳红 夏景明)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五调研指导组近日进驻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研指导工作。1月11日上午,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五调研指导组调研指导辽源工作动员会在市政府会议室召开。省第五调研指导组组长杨健就做好调研指导工作作了讲话。市委书记柴伟作了动员讲话。会议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孙弘主持。
    杨健指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顺应了党心民心,得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前瞻性,为深入开展好专项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就这次调研指导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实措施,压实扫黑除恶责任、破解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专项斗争深化。
    杨健强调,要把调研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专项斗争的重要抓手,以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为根本着力点,压实市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确保上下联动、同频共振。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当地实际情况,核查案件线索,帮助地区找准问题,特别是那些群众百姓关切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于容易解决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确保浮在表面、浅层次的问题第一时间得到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深层次的问题,要群策群力,共同研究探讨,推动问题解决;对普遍性问题,要及时与省扫黑办沟通联系,研究出台具体办法措施。
    杨健强调,要端正工作态度,正确认识、正确看待此次调研指导工作。要与调研指导组同心同力,把这次调研指导作为上级机关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的难得机会,既要敢于揭短亮丑,更要主动向调研指导组汇报当地目前存在的扫黑除恶相关问题,便于调研指导组把更多精力放在难以发现、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上,推动本次调研指导工作取得更好效果。要搞好协调配合,在有限的时间内把调研指导工作压紧压实。要强化整改落实,以本次调研指导为契机,正视差距、正视问题、正视不足,对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对照专项斗争问题整改标准,对已经指出明确的问题,要立行立改、扭住不放;对反馈的问题,要统筹研究、全面整改,真正把查找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好,做到有的放矢、整改到位。
    柴伟表示,省委调研指导组来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调研,既是对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一次“体检”,也是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履行扫黑除恶主体责任的有力指导和激励鞭策,更是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水平的难得机遇。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自觉把接受指导作为检验“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的重要政治任务、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实践、作为补齐我市扫黑除恶短板的重要机遇,切实增强主动性、自觉性,全力支持配合,全面落实省调研指导组的检查意见,立行立改,边督边改,确保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
    柴伟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行政治责任,不断增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识上再深化、措施上再着实、战果上再扩大。要以虚心诚恳的态度主动接受指导、坚决配合指导、全力支持指导,将配合省扫黑除恶调研指导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按照调研指导组的要求,认真做好配合服务,不折不扣地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调研指导工作有序开展。对省调研指导组发现、指出、移交、反馈的问题和线索,要虚心接受、认真对待,全力抓好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要主动顺应专项斗争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对标改进、查漏补缺,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五调研指导组成员、市党政班子相关成员出席会议,市人大和政协主要领导、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安排,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五调研指导组调研指导进驻时间原则上为20天。调研指导组进驻期间(2019年1月10日至1月30日)设立专门举报接待室: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大路209号,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接待室,举报电话:0437-3280028,专门邮政信箱:辽源市A001号信箱,邮编136200。
    调研指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工作日8:00—20:00。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调研指导组职责,省第五调研指导组主要受理地区涉黑涉恶方面的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所在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