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忠林再审无罪赔偿案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忠林再审无罪赔偿案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本报讯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次听取赔偿请求人刘忠林及其代理律师意见之后,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吉04法赔6号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合计460万元,包括无罪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
    自刘忠林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以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到刘忠林所在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国家赔偿协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协议和有关国家赔偿法律规定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并于2019年1月7日送达。刘忠林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对赔偿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 (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