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辽源市反馈督察情况

吉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辽源市反馈督察情况

 

    本报讯(记者 李艳红 夏景明)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 7月9日至7月23日,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源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10月19日,督察组组长孙谦代表督察组向辽源市委、市政府反馈了督察情况,市委书记王立平作表态发言。督察组副组长张旗威出席反馈会,市委副书记、市长孙弘主持反馈会。
    督察认为,近年来,辽源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聚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逐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2017年,全市空气优良天数占比达到78%,拦河闸断面达到了四类水体。2018年国控河清出境断面有两个月达到了水质考核标准。全市7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实现了村收集、乡储存和县(区)转运,并通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完成100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创建国家和省、市级生态村镇85个。完成矿山土地修复治理595公顷。完成村屯绿化183个、道路绿化314.4公里、人工造林3834.9公顷。
    督察指出,经过几年的努力,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水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尤其是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明显的短板和不足。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存在差距。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性、全局性、基础性地位认识不深,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具体工作落实上出现部门衔接不到位,甚至出现互相推诿现象。环境执法力度偏松偏软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难以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二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推进力度不够。部分整改任务进展缓慢,特别是仙人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进展不快,在督察组进驻时顶管施工仅完成17%,沉井工程仅完工41%,存在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风险。对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举报案件,还存在虚假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三是水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东辽河水质长期不达标。西孟桥和河清断面达不到水质考核要求,尤其是河清出境断面长期为劣V类水体。市政基础设施欠账严重。全市雨污管网老旧,雨污合流问题突出,造成污水收集率偏低。污水处理厂建设长期滞后。辽源市污水长期处于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转状态,新建污水处理厂进展缓慢。渭津、建安、横道河子、平岗、金州等重点镇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污染隐患突出。全市3个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场长期闲置,原有3个垃圾填埋场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畜禽粪便污染不容忽视。全市备案的817家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还有281家没有按照要求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水资源利用与补给失衡。东辽河及其主要支流的源头原有的自然生态植被大面积减少,源头来水量大幅度减少。农业生产挤占生态环境空间。全市25%以上坡地还存在耕种现象,有的甚至将农作物种到了河道边上。四是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比较严重。东辽河存在非法盗采河沙行为,林地“开天窗”问题没有得到完全恢复,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无序开采、掠夺式开采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五是环境风险隐患依然存在。部分水源地达不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全市有3家制药企业存在环境风险。全市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环境隐患。
    督察要求,辽源市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好各级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副职领导分管责任,按照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部署,坚决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尽快解决辽源市水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加快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短板。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按期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督察强调,辽源市委、市政府要根据《吉林省2018年生态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完成情况。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移交辽源市委、市政府处理。
    王立平表示,要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政治任务认真加以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推进机制,严格跟踪追责问责,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全力以赴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用群众的真实感受来评价整改工作成效。要以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全面推进生态绿色发展,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环境福利。
    督察组有关人员,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政协、市法检两院等领导出席会议。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