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天三次酒驾不知悔改 心存侥幸被抓再进班房

百天三次酒驾不知悔改 心存侥幸被抓再进班房
舒俊

 

    案例回放:2018年7月23日,对于38岁的杨某来说,是一个不平常的日子,因为他第三次因为涉嫌酒后驾车,被交警“请”进了看守所。
    2018年7月23日17时32分,杨某在朋友陈某家喝酒后,借陈某车去御峰广场接女朋友。当车行驶至中医院路口左转弯时,由于该路口为限时禁左路口,该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此时,车里散发着一股浓重的酒精气味。当民警要求杨某出示驾驶证时,杨某说驾驶证没带。民警随即用执法终端对其身份证号进行了查询。惊人的一幕出现了,杨某驾驶证因二次酒驾被吊销,杨某属于无证驾驶。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杨某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市中心医院进行了静脉血提取。
    经查,杨某分别于2017年5月8日和5月22日因酒后驾驶被交警处罚。这次属于第三次酒后驾驶,并已涉嫌醉酒驾驶。目前,此人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交警提醒:在短短的一百天内,杨某酒驾三次被抓。是因为酒驾对他的惩罚不够,还是他不长记性?酒后驾车,不论对谁都是不负责的表现,有的人可能会钻空子,我这次喝酒后驾车,交警没有抓住我;我下次喝酒驾车,可能还抓不住我,总是存在侥幸的心理。可是你想过没有,如果因为你的酒驾、醉驾,导致了车祸,牵扯到了人命,会伤害多少家庭,会使多少家庭支离破碎,会让多少家庭失去了原有的温馨,让多少家庭失去至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