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发力守护好“辽源蓝”

持续发力守护好“辽源蓝”
本报记者 李艳红 夏景明 摄影报道

 

    全市积极努力,确保让辽源人民呼吸上清洁空气、喝上干净水、吃上放心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空气污染已成为全世界城市居民生活中一个无法逃避的现实。我国引起慢性障碍性呼吸道疾病的主要决定因素就是大气污染。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和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贯彻实施好大气污染防治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辽源市委、市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加以落实,确保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清洁空气、喝上干净水、吃上放心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市重污染天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由2015年的16天,下降到2017年5天。2017年我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59ug/m3,较基准年2012年下降32%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44ug/m3,较基准年2015下降24%以上,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我市紧紧抓住机遇,制定实施了《辽源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辽源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依法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法律法规关键在于执行。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为重要议题,定期专题研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亲自抓、亲自动员部署。我市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各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命令、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等政府文件,有力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把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对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认真分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治污责任一一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在全市上下构建起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精准防治工作格局。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近年来,我市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通过工业污染、燃煤锅炉、城市扬尘、秸秆禁烧、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综合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组合拳”显现突出成效。2015年以来已对16个工业项目进行备案,没有新增落后产能;城区清洁取暖比例达到80%,农村累计完成清洁取暖面积121.9万平方米,农村清洁取暖比例达到43.5%;已完成97家加油站、12辆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的安装,安装率达到100%;全市建成区现有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大型餐饮业户均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76处;淘汰燃煤小锅炉396台,淘汰率为97.8%,今年年底前全部在用20蒸吨以上锅炉将实现升级改造。同时,完成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治理项目14个;机械化清扫面积为240万平方米,机械化清扫率已经达到60.8%;淘汰黄标车2778辆,占比77.9%,更新新能源公交车17辆,清洁能源公交车73台。
    有行动,更有执法。去年我市立案查处案件189件,今年已对78家问题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35户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倒逼企业主动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增加环保投入,解决污染治理突出问题。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各级各阶层的守法意识和懂法、用法水平,提高了全民的环保意识和防治污染的自觉性。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市上下付出不懈的努力,积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让辽源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