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行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8年“五一”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吉省价检〔2018〕61号)要求,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严格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和价目表、价目板等;标价应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标价签要由指定专人签章,并标示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三、在节日促销活动过程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四、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谋取暴利。
五、节日期间,市、区两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对价格欺诈、串通涨价、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对典型案件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应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58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