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实施《条例》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实施《条例》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自2017 年8 月1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的强大支撑和有力保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大举措。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依据《统计法》制定的《条例》,积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统计事业发展经验,着眼于提高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就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统计调查科学性、规范性、严格统计调查管理、减轻统计调查负担、推进统计公开透明等,提出了实实在在的措施办法,将有力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高统计统一领导能力、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严格规范数据采集、处理、传输,突出对统计造假作假的防范惩治,完善了统计法律制度的内容,实现了统计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制度化、规范化,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了基本遵循,能够有力地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全面提升统计服务经济社会水平。
    二、深入学习宣传《条例》
    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内容,牢记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条款,是对统计工作者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全市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上级统计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县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有组织地推动《条例》的学习教育工作。各级统计机构“一把手”要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通读《条例》,熟记《条例》与所分管工作相关的内容,在专业会议上对《条例》进行解读,确保每一名统计人员都熟记于心。要将学习《条例》纳入每周三政治业务学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日常岗位培训工作当中,把培训学习做到家、做到位。
    统计法律法规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关键在于其内容能否为全社会所知晓。全市各级统计机构要把宣传《条例》、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宣传,通过专题汇报、编印普法小册子等方式,使各级领导了解《条例》内容,确保领导干部重视、支持统计工作而不违规干预统计调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宣传,利用法治宣传月、12.8统计法颁布日以及统计开放日等时间节点,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品、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图片等形式,重点宣传统计调查的科学性、规范性、重要性,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争取社会各界广泛支持配合调查、积极使用统计调查成果。
    三、全面贯彻落实《条例》
    《条例》已经颁布,确保《条例》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是重中之重。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把遵守执行《条例》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结合起来,全力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扎实有效的统计保障。
    要强化四个统一。统一执行国家统计政令。《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在统计业务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构建起了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的机制,明确了国家统计局对全国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地位。我们要严格落实执行国家统计局颁发的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国家统计政令畅通。统一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条例》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一实施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把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作为首要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统一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条例》对地方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作出了规定,要求我们建立统一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作假的主要领导责任、具体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体系。
    要坚持三个独立。坚持独立调查。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独立进行统计调查的规定,抵制违规干预,认真执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确保各项调查严格依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坚持独立报告。各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条例》规定,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独立真实地报送统计数据。各级统计机构要独立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调查资料,不得在报送前将调查资料交地方领导或其他部门审核、审查、审定,不得按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意见伪造篡改上报统计调查资料。坚持独立监督。按照《条例》规定,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确保统计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
    要严格三个规范。严格规范告知事项。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其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确保其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真实准确。严格规范签署统计资料行为。《条例》规定,单位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这一义务,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严格规范统计资料审核过程。《条例》规定,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市、县(区)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人员要将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作为主要工作职责,发现资料不完整或存在明显错误的,按规定通知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改正。
    要做好三个依法管理。依法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条例》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明确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规定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依法管理统计调查资料。《条例》规定,要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严格按照期限保存汇总性统计资料,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规定要求设置和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依法管理调查对象的身份资料。《条例》明确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要推进三个公开。积极公开统计数据。《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条例》规定,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加快制定分市、分县数据公布和地方部门公布数据的制度,做到除保密的数据外,应公开的数据都向社会公开。积极公开统计制度方法。《条例》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统计资料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统计数据修订时,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为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全市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将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当前统计工作的中心任务,奋发有为,扎实工作,应统尽统,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