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退款通知书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退款通知书
辽发改价检退[2017]24号

 

    辽源市鑫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对“南郡富苑”小区业主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92323元、装修垃圾清运费58200元,合计150523元。
    你单位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及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浮动幅度范围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五)款“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所收价款150523元人民币退还给被收费人。被收费人难以查找的,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部分,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没收。被收费人要求退还时,由你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