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8月29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


    新《测绘法》知识问答

    1、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请回答目前我国的大地原点和水准原点所在地是?
    答:陕西省泾阳县和山东省青岛市。

    2、测绘法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如何规定的?
    答: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3、如何进行国界线测绘?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由外交部组织实施。

    4、如何进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答: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5、基础测绘的定义是?
    答: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6、《测绘法》对加强不动产测绘管理及不动产权属界址线测量的规定是?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7、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定义是?
    答: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8、2010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某公民在平整土地施工时,用铲车将埋在地下的测量标志标石挖出,导致一C级GPS点失去使用效能,影响了国家测量控制网的使用和国家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该公民哪些行为违反了《测绘法》的规定,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1)该公民将地下的测量标志标石挖出,违反了《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2)依据《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的规定是?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10、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在我国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答:依据《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法》新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测绘法》共10章68条,分总则、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成果、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比原法增加“监督管理”一章。此次《测绘法》修订明确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立法宗旨,贯彻了“加强共享、促进应用,统筹规划、协同指导,规范监管、强化责任,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原则。新法呈现五大亮点:
    一、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针对当前卫星导航定位服务需求旺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快速发展,但因管理措施缺乏和有效监管滞后而出现的基准站建设无序发展、统筹不足、数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新修订的《测绘法》明确了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基准站的管理职责,要求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并就建立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以及基准站的运行维护、安全标准等作出规定。地理信息与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息息相关,新修订的《测绘法》专门增设“监督管理”一章,要求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同时加大了对涉密地理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激发地理信息产业活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数据涉密程度较高、共享应用不足等问题。新修订的《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同时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三、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完善地图、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增强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测绘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为促使全社会使用正确表达国家版图的地图,新修订的《测绘法》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四、建立地理国情监测和应急测绘保障制度,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水平。新修订的《测绘法》在全面总结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地理国情监测制度,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此外还明确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建立应急测绘保障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五、“放管服”协同推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国务院要求,新修订的《测绘法》没有新设行政许可,并取消基础测绘规划备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下放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同时规定对测绘单位实施信用管理,还首次在法律中要求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更加强调对地理信息市场和从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测绘法》的各类行为,新修订的《测绘法》都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对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相对人的违法成本,以促进测绘市场规范、公平、有序、繁荣发展。


    坚持底线思维 加强安全监管

    测绘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直接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自古被视为“国之神器,不可予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从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控体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作出全面规定。这对于健全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水平,更好地肩负起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历史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改革的着力点。近年来,非法获取、提供、买卖以及互联网传输、公开涉密地理信息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因管理不当造成涉密地理信息失泄密隐患十分严重,利用互联网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国家安全,侵害了个人权益。新《测绘法》强化问题导向,一是明确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管理职责,建立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对基准站运行维护、安全标准等作出规定;二是增设“监督管理”一章,要求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三是加大对涉密地理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不避难,勇于担当。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需要多措并举。一是加强政府监管。要把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作为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专项打击与整体防控、动态监管与源头治理、传统方法与科技手段结合起来,加大市场检查和执法力度,健全打防管控一体化的安全监管运行机制。二是加强人防技防。对地理信息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开展安全和技术培训,建立涉密人员上岗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地理信息安全宣传和教育,提升相关人员的地理信息安全意识。创新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技术,完善涉密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技术手段,建立可靠完备的安全监控系统,确保地理信息硬件设备安全、软件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三是以发展促安全。科学调整保密范围和涉密地理信息对外提供审批的相关规定,方便地理信息资源有效公开使用,在发展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织牢织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应用的“保障网”。
    加强监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是新《测绘法》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也是我们的光荣使命。各级测绘地信主管部门务必提高认识,不辱使命,大力抓好新《测绘法》贯彻落实,维护好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摘自《中国测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