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任性超员超速,这么做违法!

我市重点整治“十大交通违法行为”,你违法了吗?(四)
别任性超员超速,这么做违法!
舒俊 本报记者 于芯

 

    案件回放:7月9日,一辆开往灯塔镇石河小街的中型普通客车飞驰在外环路上,当行驶至12公里+300处时,被市交巡警支队公路大队民警拦截。“为什么要拦截我们?”该车驾驶员李某和售票员张某有些疑惑地问。办事民警告诉他们,该车在行驶途中因有超速行驶行为,稽查布控系统报警,所以才对你们实施拦截。经查,该车核载14人,实载19人,行驶速度为95公里/小时。民警对该车采取了卸客转运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法规,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及取消营运客车驾驶员资格的严厉处罚。
    交警提醒:虽然现在私家车越来越普及,但是客车依旧是大多数群众选择的出行方式之一。随着城市道路建设的发展,道路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畅通无阻。可却总有少数运营客车为谋取私利超员、超速,这些行为直接威胁乘客们的安全。那么,客车超员超速的标准到底有哪些?
    超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未超过20%的,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超过20%,未超过50%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超过50%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超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以外驾驶车辆,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超过20%未达到50%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超过50%未达到70%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超过70%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记者手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都有乘坐中、长途客车的经历,可作为消费者的乘客除了乘车到达指定目的地外,乘车环境和安全尤为重要。一直以来,交警部门、运管部门对一些营运车辆只为谋求利益而不顾乘客安全超员超速的现象加强监管,其核心就两个字儿“安全”。
   “超员违法行为不易忽视、乘车一定要系安全带……”对于这些话要是广播给您听,总觉得烦;要是以宣传单形式发给您,都懒着抬手接。可是,对于这些您自以为“陈芝麻,烂谷子”的安全常识,您扪心自问,自个儿又真的明白多少呢?超员、超载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血淋淋的教训一次次向社会敲响了警钟。因此,交警部门出台、细化超员超速整治措施,其目的就是对客运安全多管齐下、严管重罚,使每一位司乘人员都意识到超员、超载的成本和后果,保证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当面对客运经营者不顾乘客安危,在车内过道加座、挤客、超速行驶等行为时,您是不是以放弃“生命财产安全”的代价,不以为然地配合他们,只为提前几分钟或是几个小时,拿生命作“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