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也不能逃避行政处罚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也不能逃避行政处罚
价监轩

 

    根据群众举报,我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收取业主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不合理的问题,价格主管部门随即展开调查。
    自2015年12月28日送达《检查通知书》(辽发改价举检通知﹝2015﹞28号)及2016年3月13日送达《限期提供检查(调查)所需资料通知书》(辽发改价检限通字﹝2016﹞3号)后,该单位仍未按要求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且期间多次拒绝接收相关文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发改价检处﹝2016﹞30号),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其收取运送建筑材料电梯使用费的问题目前仍在继续调查中。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据《价格法》规定,您有合法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亦有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即使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也不能逃避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