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的城市形象被谁“抹”了黑?

辽源的城市形象被谁“抹”了黑?

 

“大象”的牙齿不见了


龙首山上公共健身器械被人“绑”了起来


东方广场中的公共石桌石凳“蒸发”了?


东辽河景观带半岛广场段被人为损坏的护栏


垃圾箱被烧坏


辽河景观带向阳桥西段的护栏被扔到河里


步行街公共长椅被破坏


龙首山上的树被人当“沙袋”使


绿化带地面被破坏


龙首山大门被人为损坏


    还记得“辽源是我家,人人爱护它”这句话吗?短短十字,亲切、暖心的同时更道出了辽源人对家乡无限的爱。然而,就在我们城市的经济正在跨越式的发展,从软环境到硬设施都在不断提高、完善,城市形象越来越靓丽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人为且有损城市形象的破坏性不文明行为。多数人都在努力地“建设”辽源、维护我们的城市形象,但偏偏就有那么一小撮人,因为某些可笑、可耻的原因或理由,破坏着我们辽源的城市形象。这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更影响着整个城市的树立大文明形象的进程。那么,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破坏性不文明行为有哪些?那些“搞破坏”、“抹”黑我们城市形象的人到底是谁呢?

    “画廊”玻璃屡被砸一块成本好几千

    多数辽源人都知道,在大什街有一个宣传画廊。这本是宣传辽源、展示家乡的一块重要“阵地”。但近几年,其玻璃幕却接二连三地无辜被“砸”。单块尺寸高2米,宽3米的特厚玻璃,有时被砸成边界清晰的漏洞,有时是从顶部一直裂到底部,有时是裂成三半儿,有时裂成“爆炸”型,有时砸玻璃用的砖头瓦块就挂在画廊上方,有时玻璃则被砸得摇摇欲坠很是危险,有时砸一块,也有时一次就砸坏两三块。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一次发现画廊被“砸”坏了一大块玻璃幕时,以为是有人晚上酒喝多了路过那里“撒酒疯”,实属意外。所以,并未多想就自认倒霉,花了两千块钱及时换了新玻璃。可后来,类似的“意外”接二连三地发生,到现在,一共被砸四五次,有时一次就会砸坏好几块,光换玻璃加起来一共都花一两万了。这期间,他们自行调查过,可访遍附近居民以及单位,都说白天没有发现过任何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他们也曾报过案,警察认真立案做了详细的笔录并到现场实地勘察,还调取过周边的监控视频。视频中显示有人在午夜作案,可由于画廊地势以及视频安装角度等原因,每次作案嫌疑人的面貌、体态特征等均模糊不清。又因每次都是夜晚作案,没有目击证人及其他有利线索、证据,所以,此事至今仍没能查明作案嫌疑人身份以及作案动机。

    小区垃圾桶支离破碎物业人员叫苦连天

    垃圾桶是我们不可或缺的生活物品,大到大街上的公共垃圾桶,小到我们家中的小垃圾桶。因为有它,我们的生活环境才能干净整洁。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脏自己净他人”的生活必需品,也分“三六九等”,不同环境的垃圾桶也受着不同的待遇。家中的垃圾桶,每天装的垃圾基本定量,而且多数主人都是套垃圾袋使用,甚至还定期清洗;大街上的垃圾桶颜值、质量都是高标准,而且行人一走一过的使用,很少有被破坏的现象;然而,小区中的垃圾桶就没有前者那样幸运了。不但每天都要承担着来自小区几个单元业主的大量生活垃圾,而且还经常被摧残得“支离破碎”甚至面目全非。
    近日,记者走访了我市的多个物业小区。发现这些小区内的垃圾桶多半都是“伤痕累累”。金属材质的多数是用铁皮“打补丁”,塑料材质的伤疤小的将就用,坏得“过分”的也有用铁丝“缝合”的。当记者分别与这些物业的工作人员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时,他们是“叫苦连天”。有的说,“好好的一个垃圾桶,而且还为大家生活带来便利,非得弄坏它,看着都心疼”;有的说,“垃圾桶坏了,每天早上清倒垃圾时就很不方便,有时还会刮破手或扎坏衣服”;有的说,“垃圾桶是小区内部设施中更换最勤的,但越是更换的勤,被破坏的速度越是快。”也有的说,“一个大号的塑料垃圾桶,价格从几十元到一百元不等。而金属材质的垃圾桶更贵。小区物业都是赔钱的买卖,所以,哪个物业对于此类事件也不能保证经常换新。坏了,就只有我们自己动手,对脏兮兮的垃圾桶进行维修。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

    公园景区乱涂画“最美城市”好尴尬

    2016年,辽源在最美中国榜盛典中被评为“最美中国生态(自然)旅游胜地、美丽乡村旅游胜地”。获此殊荣,就是我市宜居颐养和旅游业发展成果的最好证明。然而,就是“辽源”名扬海内外,也不断被外界所认可的大趋势下,其实还有一小部分人群,以低下的素质修养在公园景区乱涂乱画甚至是过分的破坏行为,给多数辽源人“抹黑”,让我们的“最美城市”处于尴尬境地。
    为此,记者也走访了市区内的部分公园、景区。所见所闻,乱涂乱画或其他破坏行为是五花八门,让人啼笑皆非。比如,龙山公园内,凉亭柱子上,刻有“XXX我爱你”、“XX我想和你处对象”、“XXX到此一游”等字样;向阳山公园内,户外公厕墙壁上有化工漆喷涂上去的非法野广告。供游人休息的长椅,也伤痕累累,有的甚至缺了板条;另外的几个非开放式的景区周边也是没能逃过“此劫”。虽然不能随时随地进出,但周边却仍没少了“办证”“开锁”“卖房”等非法野广告。在一些公交站台上的广告橱窗里,美女长出“八字胡”,帅哥“眼睛”被挖掉,钢化玻璃幕被砸坏后,露出的喷绘画面更是被肆意破坏。

    路边垃圾堆成山臭气熏天谁来管

    近日,家住阳光新城的国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家位于欧亚超市东侧楼前100多米处有一个像山一样的垃圾堆。由于现在天气日益转暖,她每天开窗通风时不时就会有一股垃圾发霉的臭味儿随风进入家中,在外面来回路过,更是对视觉和嗅觉的一种“考验”。
    “我是真看不下去了,太埋汰了,你说大风一刮,人不得病才怪呢!周边是高楼林立的居民小区,途径街边的成堆垃圾,让这个城市如何以都市自称,让身在小区居住的人们如何行走在这臭气熏天的路上。等到莹草纷飞,细菌繁殖的夏季时,何谈老百姓的健康啊。真是太影响咱们的城市形象了”,国女士激动地说。
    为此,记者按国女士所说的地点前去一看究竟。果不其然,就在位于山语城东侧,阳光新城两栋高层正前方,火车道旁,有一个小山一样的垃圾堆。放眼望去,垃圾堆中不乏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临近此处,其味道令人作呕,感官上更不忍直视。不敢想象,如果到了夏季,这周围的居民们该如何是好……

    市民“七嘴八舌”建言献策

    天海(教师):
    要遏制破坏公物行为的发生,就要加强教育,从“娃娃”抓起。不仅学校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从小培养爱护公物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同时,更要增强公民爱护社会公共设施的文明意识,养成与破坏公物行为作斗争的良好习惯。
    李春(工人):
    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公共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于那些破坏公共设施的缺德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细化处罚措施。
    张良(公务员):
    公共设施屡遭破坏的现象,反映了部分公民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漠、公德意识缺失的现状。有人随意“涂鸦”、随意折摔踹踢,是文明素质低下的表现;还有人为了满足个人私欲,把破坏、盗窃公共设施作为敛财的手段。
    李大宁(教师):
    破坏社会公共设施的行为,将可能产生许多严重后果。应该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在树立“保护公物、人人有责”意识的同时,执法部门可设立举报专线,在媒体上广泛公布;加大监控力度,对于那些容易发生盗窃事件的地方增加监控设备,加强巡逻;建立起整体联动防范体系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如取缔那些非法的废品收购站,严厉打击一切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钱赢(企业职员):
    我们要维护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财产,我认为,归根到底主要还是区域管理、经营特权管理、安全规划服务管理站岗等,利用保安岗位执行监管授权,发现故意破坏公物行为者可以制服,并交公安管理部门罚款处理,立功者要有鼓励评奖标榜。还可以学习其他城市、地区的经验,比如在娱乐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树立温馨提示标语牌。
    李可(市民):
    要想更好地禁止破坏公物的行为,首先要弄清楚市民随意破坏公物的原因是什么,一些市民根本意识不到公共设施是属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同时,公众有一种从众心理,看到很多人都不爱护公物,自己对公物也就没有爱护之心。首先应该加强宣传,通过电视、报纸、户外广告牌等载体,告诉市民公共设施是用每一个人纳税的钱来建设起来的。
    李伟山(市民):
    要有效制止破坏公物行为,个人建议由管理部门制定出一套《关于破坏公物行为的处罚管理制度》,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让大家知道破坏公物所承担的严重后果;发动广大市民广泛进行监督,对发现有破坏社会公物的行为人,向110公安民警进行电话举报,民警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当场抓获当事人,并对其给予拘留或经济处罚;对举报人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并做好保密工作;公安机关应与业务主管部门紧密配合,才能做好维护社会公物这项工作。

    ·评论·
    维护城市形象 谁都不是旁观者

    对于生活在辽源的人来说,时刻都在享受着社会公共设施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带来的便利。因此,维护公共设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多数市民都能爱护身边的公共设施。但还是有少数人因为一己之利或一时之快存在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因此,作为这个城市的一员,如果市民都能勇敢地站出来,对一些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或举报,相信这样的不文明行为会越来越少。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公共设施,希望每位市民都有一颗文明的公德心。
    近年来,全国各地很多城市的垃圾桶、路灯、健身器、广告牌等公共设施被人为破坏的现象都屡见不鲜。这一点一滴的小恶,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是在给城市文明抹黑。 公共设施屡屡“受伤”,无外乎这么几种情形:有的是为了“泄私愤”或表达某种抗争,有的是见财起心,有的则出于好奇、好玩、无聊搞“恶作剧”……不管何种目的,都是置公共道德于不顾的表现, 也是涉嫌违法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于此而言,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不仅需要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也需要法律层面的严惩。
    然而,之所以当下破坏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屡见不鲜。正是因为惩戒查处不严、打击力度不够,并没有让那些给城市“抹黑”者付出“相应的代价”。而且,虽说破坏公共设施可以入刑,但即使被逮现形,也只是批评教育或者处以小额罚款,再加上破案率并不高,无法真正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公共设施需要大家共同爱护,但一些市民一直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对恶意破坏行为“敢怒不敢言”。
    俗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句话,对于维护辽源的城市形象,保护身边的公共设施,我们谁都不是旁观者。

 

    本版稿件由 本报记者 咸凯慧  王  超 采写
    本版图片由 本报记者 夏景明  王彦雨 摄
    本版策划  咸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