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辽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辽源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辽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3日
辽源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2017年3月1日辽源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选择在各县(区)机关、乡(镇)、社区等地以及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有关协会等设立立法联系点。
第三条 立法联系点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推荐,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立法联系点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对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二)组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上级人大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
(三)协助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课题研究、立法评估等工作;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反馈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建议;
(五)协助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对前款各项工作,立法联系点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时限的要求收集意见建议,并及时上报。
第五条 立法联系点不能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撤销。
第六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立法联系工作。
第七条 立法联系点确立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立法联系点会议,交流经验,推进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立法工作应当发挥立法联系点作用,法规草案应当征求立法联系点意见,开展立法调研、立法评估等工作时可以吸收立法联系点参加,听取意见。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立法联系点提供工作条件和工作保障。
邀请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立法工作会议,参加立法业务培训等活动。
应当为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每年从立法专项经费中拨付适当经费补助立法联系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
(2017年3月1日辽源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1、东丰县大阳镇
2、东辽县辽河源镇
3、龙山区北寿社区
4、西安区红城社区
5、辽矿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