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辽源代表团审议地方立法条例(草案)

参加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辽源代表团审议地方立法条例(草案)

 

    本报讯(记者 李艳红)1月17日上午,参加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辽源代表团共同审议了《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代表们认为,条例(草案)是在我省各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刚刚起步的重要时期研究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立法法规,符合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符合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对这部条例(草案)的制定、实施表示完全赞同。
    全体代表一致认为,条例(草案)体现了对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条例(草案)把中央和省委加强立法工作的各项要求转化为明确的法规规定,把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落到实处,为做好新时期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为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遵循。一致认为,条例(草案)坚持了依法立法。条例(草案)明确了遵循不抵触原则、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致认为,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从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审议机制、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等各个方面作出规定,确保了立法活动各个环节能够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中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