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价监局调解价格投诉 解决价格纠纷

市价监局调解价格投诉 解决价格纠纷


    本报讯 近年来,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当发生价格纠纷时,一些群众会选择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价格投诉方式来解决。依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价格投诉调解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就价格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相关约定协议的行为,是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价格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近日,市价格主管部门成功调解了一起价格投诉。
    投诉人在收到一份诊所的广告传单后,到该诊所做了传单上宣传的多普勒超声检测,并购买医生开具的两盒药,付款时被收取检测费140元、药费80元。投诉人认为该诊所广告传单上宣传的是60元,自己却多花了80元,而且药费也偏高,遂到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投诉。
    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立即成立了检查组,在了解投诉人的诉求后,针对投诉人提出的事项到该诊所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诊所属于民营诊所,即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投诉人在该诊所共进行了两项检测,一项为多普勒超声检测收取60元,另一项为胃幽门螺旋杆菌检测收取80元,另购买药物收取80元。检查组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随后,检查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投诉人认为诊所收取诊查费和药费高于正常标准,共多收130元。被投诉人认为其收取的幽门螺旋杆菌测定费和药费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价格均予以公示,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收取,属于合理合法的收费行为。经过检查组与双方不断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投诉人同意退还投诉人130元。
    价格投诉调解是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应以法服人、以情动人,才能更好地处理价格纠纷,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价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