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赵彦峰辞去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赵彦峰辞去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12月2日辽源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辽源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接受赵彦峰辞去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