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记“9·18”历史屈辱 加强人民防空建设

铭记“9·18”历史屈辱 加强人民防空建设

 

化学侦察小队正在检测。


防化分队进行全身防护。

辐射侦察小队正在对人体进行沾染检测。


通信专业队正在架设天线,开设移动指挥所。


洗消小队对沾染人员进行洗消。


医疗救护专业队正在对伤员进行包扎。


    4月20日,市人防办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动员大会。


教员讲解如何戴防毒面具。


市人防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消防支队2016年辽源市人民防空防化救援联运演练。


    精神贯彻

    贯彻习主席重要讲话精神 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

 

    5月13日至14日,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在北京召开。习主席亲切会见会议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主席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新形势下人民防空的战略定位、根本宗旨和目标要求,立意高远、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战略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很强,为人民防空创新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我们一定要用习主席重要讲话统一思想认识,按照会议的新部署、新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努力奋斗。
    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必须站在国家战略高度抓统筹。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防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自觉站在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理解任务、筹划发展,切实在军事斗争全局中统筹人民防空准备,积极适应国家安全形势优化人民防空布局,紧跟新型城镇化步伐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使人民防空深深植根于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之中。
    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必须贯彻新的发展理念抓规划。坚持用习主席改革、备战、融合的新思想理念引领人防建设发展,以“五大发展理念”和“五个更加注重”战略要求谋篇布局,科学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把发展需求理清楚,把矛盾问题搞透彻,把目标任务定精准。同时,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军民融合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必须聚焦使命任务能力抓建设。贯彻习主席聚焦实战、体系建设、集约高效思想,紧紧扭住防空袭斗争核心能力搞建设抓准备,大力推进信息系统综合集成,积极推动防护工程增量提质,切实落实重要经济目标分级分类防护,进一步加强防护救援力量建设,广泛开展实战化训练演练,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
    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必须着眼转变发展方式抓创新。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发展的第一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理论创新、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不断提高人民防空深度融合发展水平,全面深化人民防空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法治人防建设步伐,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
    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必须强化军政共同领导抓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把方向、定大事、解难题的主体作用,发挥各级军事机关提需求、定标准、抓评估的主导作用,发挥中央国家机关拿政策、定法规、建机制的指导作用,发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提建议、搞建设、抓落实的职能作用,上下同心、军地合力、各方配合,努力开创人民防空事业崭新局面。(摘自《中国人民防空》)


    发展历程

    我国人民防空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人民防空,从1950年10月经党中央批准、政务院颁布《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至今,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光辉历程。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通过广大人民防空工作者和全国军民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就,为增强国防实力、制约和延缓战争爆发,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对巩固国防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人民防空发展历程,大体可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初创阶段(1950年—1968年)
    这个时期是我国人民防空工作创立、奠定基础的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美国和国民党空军的袭扰,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失。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指示军队和沿海城市采取防范措施。1950年10月,侵朝美国空军轰炸了我国东北边境地区。为减轻空袭造成的危害,成立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筹委会由周恩来任主任,办事机构设在中央公安部。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要求在一切可能遭受空袭的地区和城市建立人民防空组织,加紧人民防空工作的设施建设。有效地防范和减轻了空袭危害,保护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953年11月10日至16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制定了“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方针;部署了人民防空建设计划和任务;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作以贯彻工程措施为重点。
    (二)全民备战阶段(1969年—1977年)
    这个时期,我国人民防空工作在随时准备打仗的历史背景下,全民开展人民防空建设。
    1969年3月2日,苏联边防军突然袭击我国黑龙江省珍宝岛,在我边境陈兵百万。4月,毛泽东发出了“要准备打仗”指示。5月26日,毛泽东指示,要加强城市防空,并批评不重视人民防空工作的问题。1971年7月25日至8月24日,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了全国人民防空工作。1972年12月,毛泽东提出了“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号召,使“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战略方针更具体化了,为人民防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调整改革阶段(1978年—1985年)
    这个时期,是我国人民防空建设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防空工作在总结经验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开始向平战结合转变。1981年,中央决定将全国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改为人民防空委员会。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人民防空条例》;1986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作改革几个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人民防空建设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和发展步伐的总要求。 1978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第三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在北京举行,党中央确立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人民防空建设方针。
    198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各级人民防空组织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全国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均改为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的人民防空领导机构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简称“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总参谋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从而,改变了非常时期临时机构的性质,将人民防空机构正式列入国务院的序列之内。
    198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人民防空条例》,使人民防空建设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四)全面发展阶段(1986年—1996年)
    这个时期,是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全面发展时期。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国防建设战略思想的转变,实现了人民防空建设战略转变。1986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改革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我国人民防空工作的发展方向,明确了改革的措施。确定新时期我国人民防空工作,要贯彻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国防发展战略,在服从四化建设大局的前提下,依据人民防空战备工作的特点,大力发展平战结合,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建立具有特色的人民防空机制。1994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为了加强国家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委员会纳入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其办事机构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仍设在总参谋部。
    (五)依法建设阶段
    1997年后,我国人民防空工作进入了依法建设新的历史时期。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人民防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把人民防空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作为保持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建设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基石。总参谋部于1993年10月,成立了人民防空法起草小组,开始起草工作。1996年6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了《人民防空法(草案)》。1996年8月16日,《人民防空法(草案)》经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同意”,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8号主席令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法的颁布施行,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为人民防空事业创建的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人民防空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建设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法律法规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国家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一年之内,由拆除单位按原工程标准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补偿建设同等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补建。
    4、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需要迁移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负担。
    人民防空战备通信电缆需迁移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5、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不能修建、补建的,应当按照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逾期不修建、补建或者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按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5%并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本版稿件、图片由市人防办提供
    本报记者 李及肃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