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取缔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通告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取缔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淘汰取缔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淘汰取缔范围。城市建成区以内。
二、完成时限。到2017年12月31日前,分两年淘汰取缔建成区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具体年度工作任务及整改时限,由龙山区、西安区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淘汰取缔范围内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整改时限,完成淘汰取缔工作。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或改用天然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未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府明电﹝2016﹞7号)精神,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淘汰取缔工作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产权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未按时完成的,依法对其燃煤锅炉等设施、设备实施强制拆除。
五、龙山区、西安区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环保、发改、财政、公用、公安、工信、规划、住建、工商、质监、电力和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全力协调配合,确保淘汰取缔工作顺利完成。
六、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