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价格执法 维护百姓利益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加强价格执法 维护百姓利益

 

    本报讯 近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小区回迁户办理回迁入住时,要求其缴纳前一年度的供热费。检查组迅速对此案展开调查,并于检查过程中指出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此项收费行为违反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179号)第一条第四款“业主入住前发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规定。该公司在认识到错误的收费行为后,立即退还了不应收取的全部供热费,回迁户也在收到退款后对此表示了赞同。
    本案的焦点在于业主入住的时间如何界定。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吉政令第203号)第五十条“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应当承担其后发生的物业服务、采暖等相关费用。房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发出办理入住、使用手续的书面通知,业主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办理相关入住、使用手续。业主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入住、使用手续的,其入住时间以建设单位向业主发出办理入住、使用手续的书面通知时间为准”的规定,向回迁户收取供热费的起始时间应按通知办理回迁入住的时间为准,因此该公司的收费行为不合法。 (市价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