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价格欺诈案件带来的启示

一起价格欺诈案件带来的启示
市价监局

 

    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定价权都归属经营者所有。受利益驱动,商贸企业促销手段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消费者辨别真相能力弱,多陷入商家以店庆、以旧换新、特价等为由的促销价格陷阱,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严重受损。现分享一起典型的价格欺诈案件。
    案件回放:
    某市发改委根据“两节”价格欺诈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对城区内各大超市进行常规性节日检查。在依法对一大型超市抽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三个方面的违规经营行为:
    使用降价签标示零售价格,标价签使用混乱;
    节日期间以及店庆促销方案未向发改委备案;
    超市水果蔬菜区以及散装食品区存在缺斤少两、数量与价格不符等违价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其中,金橘标价3.3元,实际称重价格为3.4元;贡橘标价2.4元,实际称重价格为2.5元;雪莲标价4.3元,实际称重价格为4.5元,以上商品均为盒装食品。砂糖橘标签重量为0.966千克,实际重量为0.964千克;猕猴桃标签重量为0.252千克,实际重量为0.25千克。以上商品存在缺斤少两、数量与价格不符等价格行为。
    案件定性:
    通过听取执法人员介绍的案件情况,观看执法人员收集的该超市的证据材料,案审会成员一致认为:该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第七条第四项所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价格欺诈行为。
    本案启示:
    市场价格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求价格监管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在社会各界选拔物价监督员,通过开展日常市场价格督查,有效化解价格矛盾纠纷,减少违价案件的发生。
    加强对商贸企业的法制培训,提高商贸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做好对商贸企业的价格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商贸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在行业中实施价格诚信典范评比,才是提高行业之间依法诚信经营、有效打击商服价格欺诈的治标之本。
    发挥“12358”举报电话作用,加大对超市价格欺诈案件查处力度。从严从快查处,对于违价案件较重的商企及个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以儆效尤,借以缓解商企价格欺诈案件发生的频率。同时,对举报人予以适当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