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吉街违法建筑被依法强制拆除

以法律为准绳  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标尺
东吉街违法建筑被依法强制拆除

 

 

 8月5日,工作人员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 本报记者 胡希伟 摄

 

    本报讯(记者 王茵)8月5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市信访办、市法制办、龙山区政府、龙山区消防大队、龙山区卫计局,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对盘踞东吉街吉春社区十年之久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据城市规划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处违法建筑形成于2006年,最初是一个不足8平方米的煤棚子,这些年经反复扩建,面积已超过40平方米,不但将通道完全封死,而且将东侧住户的窗户堵了个正着,下水道也被封了起来。负责此次行动的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长常孝伟称,这样的违法建筑存在众多安全隐患,消防通道、下水道、供热管线全部被封在里面,车进不去,人出不来,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在市规划局综合执法科科长段志强看来,违法建筑损害的是社会公平公正,成了“少数人得利,多数人遭殃”的典型。违法用地普遍存在建设质量低劣,配套设施不足,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很大,强制拆除势在必行。
    据常孝伟介绍,行政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实现行政决定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常孝伟称,国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允许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
    相关链接:大量违法建筑的存在,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容市貌,影响了城市化、工业化进程,而且存在巨大社会隐患,成为制约城市发展前进的“肠梗阻”,如何疏通这一瓶颈,近年来,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出台多项法律法规,各地也在陆续出台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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