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开展第五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开展第五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价格诚信建设,树立经营者价格诚信意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五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五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总体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以精益求精为基本原则,加快推进我市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二、评选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商业企业、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等经营者。
三、报名时间 2016年8月10日前
四、申请联系电话 0437—3227560
五、参选申报条件
(一)两年来,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二)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正确行使经营者价格活动权利,诚信经营;
(三)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有完善的内部价格管理考核机制,配备专(兼)职物价员;
(四)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坚决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明码标价率和公示率达到100%,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六)按标价进行结算,全面实行明码标价;
(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与同行业友善相处,合理竞争。无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八)服务周到,用语规范,价格合理,群众认可,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账簿、票据、台账等相关资料,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监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加评选:
(一)两年内存在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
(二)两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新闻媒介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参选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申报价格诚信单位材料(填写吉林省“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表等);
(三)近年来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授予的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价格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七、称号的运用
获得吉林省“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将纳入价格诚信档案,表彰信息录入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并在“吉林信用”网站上发布,按照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政府各行政部门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将对诚信单位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政策。
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