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吴宏韬辞职请求的决定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吴宏韬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6月7日辽源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辽源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宏韬辞去辽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
人事任免名单
(2016年6月7日辽源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白三迎为辽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丛一为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建军为辽源市民政局局长;
李建新为辽源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肖向前为辽源市财政局局长。
任命:
李学林为辽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副主任;
陈传冬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赵艳霞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
关大力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
曲吉忠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康丹晶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崔 鹏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王 涛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车全庆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
王诣渊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朱新华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张 颖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华方耀辽源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刘丛一辽源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刘建军辽源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李建新辽源市监察局局长职务;
王晓君辽源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张恒军辽源市农业委员会主任职务;
刘京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职务;
刘春和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
关大力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赵艳霞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何芳松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康丹晶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职务;
王成忠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宪邦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晓光、徐忠兴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陈 艳、王 磊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刘建丽、贾传渤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