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用“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运用“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研讨会发言摘要(上)
握紧纪律这把尺子用好用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共东丰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许文涛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战略考量,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的重要举措,是做好监督执纪工作必须遵循的方式方法,作为纪检干部必须准确把握、善于运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义重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在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准确阐述,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和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要求,指明了监督执纪的具体方式,充分体现了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问题不容忽视。目前,纪检工作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存在一些问题:基层党委、纪委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认识还不到位,错误地认为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都应由纪委去落实;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界限还不够清晰,什么情况运用组织处理,运用什么样的组织处理把握不准;“大案要案”政绩观难以一时改变,有的纪检干部形成了抓大案要案才是工作成绩的惯性思维,认为“抓早抓小”体现不出工作业绩,不易抓出成效。
用好用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今后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强化“两个责任”,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党委、纪委都有责任。党委要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党建、抓党风,要通过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使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开展,党委第一责任人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纪委更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加大纪律执行的监督力度。要切实转变观念,把工作重心从单一查办案件向纪律审查和对纪律执行的监督并重转变,综合运用谈话提醒、教育诫勉等方式,抓早抓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二是充分发挥谈话函询作用。谈话函询是线索“五种处置方式”中的重要一种,也是落实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的重要手段。发挥谈话函询的作用,首先要规范谈话函询的制度流程。明确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要求。其次,要分类对待谈话函询结果。对未发现具体违纪行为的,不具备核查条件的问题线索,应及时了结;对确有错误,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嫌违纪,刻意回避、隐瞒问题或全部、部分否认问题,但不能排除问题存在的进行初核。最后,要做好谈话函询的后续工作。定期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回头看”,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尤其是对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改正错误机会、全部否认问题的党员干部,如仍举报不断,就应转变线索处置方式,对问题进行核查,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三是运用好组织处理。运用组织处理的惩戒措施,需要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协调配合,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是否适用组织处理,适用哪种组织处理,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要合理运用组织处理,提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四是纪法分开,挺纪在前。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理念,纪委要挺纪在前。挺纪在前不仅仅针对前三种形态,同样针对于第四种形态。对于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在移交司法机关前,纪委要着重查清其违纪事实,针对违纪情形,给予其党纪处分,让党纪处分先于法律制裁。对于违法部分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实,纪委不应过于追求对全部违法事实的查证,应专注于纪律审查和对纪律执行的监督。五是不断提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四种形态”对纪检干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尤其是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只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才能准确把握好谈话分寸,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触及思想和灵魂,真正做到早提醒、早纠正。
正确认识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深化纪律检查工作
中共东辽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郝超美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县纪委,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纪检干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我们正确认识、深刻领会、积极实践。
首先,要正确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囊括了从违纪之前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的问题,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进行阻挡,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覆盖要求。既用道德、纪律标准来教育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关键少数”,又用纪律戒尺来追究和惩处违纪的党员和干部,解决由量变发展为质变的问题,从而达到拔“烂树”、治“病树”、护“森林”的目的,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其次,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要正确处理好“多”与“少”的关系。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正确运用“四种形态”,不仅要从严查处那些“少数和极极少数”,更要在教育和监督大多数党员干部上下功夫,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发挥“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的常态化作用,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二要正确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四种形态”在惩处力度上不是减弱了,而是加强了,以前不管的小节现在要管,以前不处理或轻处理的问题现在要全面处理。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由原来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上升到了对一切违纪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三要正确处理好“轻”与“重”的关系。我们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做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主动交代问题、检举同案人或者有其它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再次,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目前,从实践来看,我们第一种形态的运用还不到位,特别是谈话函询用的少之又少。这与我们的思想认识有很大关系:有的纪检干部怕“打草惊蛇”,影响执纪效果;有的纪检干部感到标准不好把握,怕出现乱用甚至滥用现象,放纵违纪行为;有的纪检干部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意识不强,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四种形态”从严治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最后,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要结合地区实际和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切实为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比如,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谈话、线索处置监督等制度。二是把握好线索处置环节。要紧紧围绕“六项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管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管理。三是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党委要严格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让批评与自我批评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化;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做到节奏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四是增强反腐合力。要切实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整合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手段,形成办案合力,对“极极少数”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严惩不贷。五是规范执纪审理工作。要坚持快查快结与深挖细查有机结合,发现违纪问题、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后抓紧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在给予纪律处分后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改进审理文书体例,运用纪言纪语,更多描述和报告违反党纪的情形和后果,体现出“挺纪在前”的要求。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
中共龙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张艳凤
针对管党治党工作中所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等问题,王岐山同志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更好实践“四种形态”,基层纪委必须把握其精神实质,深刻理解,正确运用。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精神实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明了轻微违纪行为由“量变”累积“质变”,成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通过践行监管形态中的“常态”和“大多数”,以实现将严重情形变为“极极少数”。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积极运用于日常工作中,关系到我们能否担负起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责。没有谁对腐败具有天生的免疫力,通过虚心接纳批评意见,有利于发现自身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实现“抓早抓小”,将损失和代价降到最低。反之,若“讳疾忌医”,对批评意见避而远之,则只会拖到“病入膏肓”,这既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也是对组织不负责。“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往往是从犯小错开始。打破非“好同志”即“阶下囚”的困境,“四种形态”给出了答案,那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违纪必究,动辄则咎。将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从违纪与违法的中间地带挽救回来,实现对党员干部最大限度的保护。
提高认识,克服实践中的阻力和问题。要克服思想认识不到位问题。广大纪检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没有完全到位,有的同志认为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中,很多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因而不愿使用。有些同志在谈话函询中就事论事,只用纪律底线衡量不用高标准引导。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不是标准降低了,而是要求更高了,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去深刻认识并给予充分重视。要克服“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从认识层面来看,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落实“两个责任”缺乏具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个别基层单位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
把握“四种形态”要义,坚持分类执纪。践行“四种形态”必须全面从严,既管“关键少数”,又管全体党员。践行“四种形态”,必须导向鲜明,要体现落实“四种形态”的导向性。用纪律管得住“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一方面,抓大不放小。要正确处理整体和重点的关系,抓“关键少数”就是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另一方面,抓早抓全面。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就是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关口前移至“破纪”之初,进而体现全面从严。践行“四种形态”必须系统推进,既强化执纪审查,又跟进监督教育。要有顶层设计,从外延、程序、流程等方面进行制度规范,使之具体化、可操作,形成一盘棋。比如,组织处理如果缺乏规范性文件,容易让“组织处理”变成“组织调整”“红脸出汗”代替“党纪处分”,让少数干部逃避纪律处分。践行“四种形态”必须精准定位,既强化主体责任,又突出监督责任。加强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强调的是党委主体责任,看见有问题就指出,发现有苗头就提醒,强调“治未病”,解决党员干部亚健康问题,是最基础、量最大的日常工作。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立案审查,强调的是“两个责任”的高度融合。因此,用好“四种形态”,各级党委责无旁贷,要主动发声,不推不让,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四种形态”成为党委、纪委的工作准则。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到实处
中共西安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李晓风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三转”之后对纪委职能回归党章要求的再定位,为各级党委、纪委如何更好地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指明了方向。作为基层纪委,我们要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并在工作中努力践行。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而不是只盯少数人,更不是只盯反腐败,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四种形态”从维护党的健康发展出发,诠释了如何管全党、治全党,就是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解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轻微的、一般性的、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通过批评教育、提醒、警示、诫勉和党纪轻处分来管住大多数;而对严重违纪的极少数和涉嫌违法的极极少数要严肃处理、决不放过,从而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我们必须按照中央要求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更好地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的重要职责。首先是回归党章要求,突出主责主业再聚焦。实践“四种形态”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执纪理念,对主责主业进行再聚焦,要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挺纪在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其次是转变政绩观,突出抓早抓小。改变过去那种纪法不分的思维定式,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纪律挺在前面,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成为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纪律审查要由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改变以大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要注重抓早抓小,通过“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筑起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为贯彻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去年以来,我们对“四种形态”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一是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规范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成立了区纪委问题线索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问题线索处置的领导。规定问题线索统一管理、集体处置、跟踪督办、限时办理、定期报告、严格保密等原则,定期集中对问题线索进行会商和研判,以“四种形态”为指导,严格按照五类标准处置问题线索。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清理了暂存信访件。梳理十八大以来审计问题线索。对52个区直部门、社区、镇三公经费支出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就发现的问题,约谈部门一把手15人,函询13人,转初核1人。二是抓小不放大,“四种形态”一个不能少。注重抓早抓小,制定出台《西安区纪委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通过批评教育、提醒警示、戒勉,督促被谈话函询对象认识和改正错误。同时,严格纪律审查,坚持惩治腐败“零容忍”。做到宽严相济、动辄则咎,“正歪树”、“治病树”,盯紧“少数”,严防“极极少数”。今年1至5月份,全区共初核28件,立案14件,处分14人。开展谈话函询18人、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7份;给予党纪轻处分12人,组织调整7人;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1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人。三是建立纪检监察协作区,实现监督全覆盖。针对下级纪委(纪检组)力量薄弱、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研究制定《关于建立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的实施办法》,把全区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划分为4个工作协作区。在主体不变的原则下,实行区纪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叉协作的工作格局,同时明确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得分管单位财务、审批事项等业务外工作,把没有设置纪委纪检组的25个区直部门分别纳入各协作区开展日常监督,有效地督促下级纪委(纪检组)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我们要牢记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践,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党纪的提醒、戒勉、惩处作用覆盖全体党员,让党员干部的思想、行为不断得到校正,确保党的肌体不受损害,确保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推动监督责任落实
市纪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组组长 鞠文才
王岐山同志关于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化和实践化,为实现挺纪在前提供了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近年来,市发改委纪检组一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但与“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足,需要我们深入研究解决。
在思想认识上,达到“四种形态”的目标要求,纪检干部必须摒弃原有的工作模式和思维定势,从过去注重线索和案件,忽略抓轻微违纪,向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入手,做到统筹兼顾。当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咬耳扯袖”、提个醒,尽量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当发现有人执迷不悟时,通过大喝一声、猛击一掌,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
在监督执纪方式上,实践中还没有建立起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尤其在如何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谈话函询的作用,让“第一种形态”落地生根,真正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方面,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在监督执纪能力上,实践“四种形态”,纪检干部监督执纪能力还存在不适应、不高的问题。纪检干部必须熟知党章、《条例》等党内法规,不断夯实监督执纪基础;还需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拓宽发现问题线索的渠道,运用好问题线索五种处置方式,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在今后工作中,市发改委纪检组要继续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全面落实好、运用好“四种形态”。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作为纪检干部,既要系统掌握“四种形态”的目标要求,又要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等党内法规的纪律约束,提高监督执纪能力。要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深入学习党章、《准则》和《条例》,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这条高线,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二是创新思路,转变执纪方式。要按照“四种形态”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等环节,都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尤其要发挥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加大谈话函询工作力度,做到有苗头性问题就及时提醒、有倾向性问题就及时纠正,有问题反映就及时询问,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三是落实“两个责任”,加强监督执纪。实现“四种形态”,关键在落实。要严格按照市委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各项要求,综合运用好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干部调整和选拔任用、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价格监督检查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做到触角灵敏,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以及明察暗访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尽早发现,及时处置,真正实现“四种形态”确定的目标要求。
切实把握好、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市纪委驻市环保局纪检组组长 王建新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以来,市环保局纪检组紧紧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创新工作思路,增加约谈函询,进一步把纪律防线前移,小过即问,小错即纠,防微杜渐,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深化学习教育。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到全局党员干部的学习计划中,并加强督促和指导。丰富学习方式,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采取集中学与自学、专题辅导、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相互交流讨论、到省廉政教育基地实地参观等方式,进行了深入细致学习。坚持抓早抓小。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扯袖”常态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去年以来,共开展重点督查2次,初核案件6件,约谈函询13人。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局党组坚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切实当好全市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局纪检组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全局党员干部《廉政信息个人档案》,对执法重点环节进行依法确权,公开权力清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年活动,对近年来环保系统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深入挖掘问题根源,要求党员干部引以为戒,提醒有问题的同志主动坦白自身问题,取得一定成效。
实际工作中,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阻力。主要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由于习惯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实践“四种形态”还存在不适应的问题。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目前,由于没有建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工作中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的要求。“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机制层面来看,尚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责任追究还缺乏体系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
为践行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我们将着重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提升思想认识。要把纪检监察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以《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又要守住党纪党规这条“底线”。二是转变执纪方式。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三是创新监督举措。要强化监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察暗访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深入推进“三转”,把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