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不再“放任自流”预售资金需“按章办事”
商品房预售不再“放任自流”预售资金需“按章办事”
本报记者 李艳红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远期交货买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购房者能否预期得到合同约定的标的存在很大风险。加之一些房地产企业良莠不齐,甚至出现一房多卖、交房延期、烂尾楼的现象,大大侵犯了购房人的利益。预售资金的滥用致使工程款拖欠、“假按揭”套取、诈骗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同样存在。日前,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针对商品房预售及预售资金监管草拟的《辽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正式下发,全面建立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为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加了一重保障。
《办法》共二十二条。其中,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第六条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止;第七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第八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以及缴纳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据悉,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直接划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或销售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其基本程序为:开户申请、设立账户——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备案——申请预售——预售收入监管——预售款使用监管——监管账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