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

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
——“营改增”业务知识问答

    108、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09、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8)金融同业往来。
    110、哪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1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1)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2)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3)保险产品费率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辽源市国家税务局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