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2016年森林防火命令
辽源市人民政府2016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优化生态环境,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发布如下命令:一、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市春季、秋季森林防火期的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火险预警响应机制、野外用火管制措施、扑火准备工作、应急联防联动机制建立以及责任追究等严格遵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外缘300米范围内和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荒山荒地及外缘1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在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森林防火的高火险期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及燃烧物品进入林区,进入林区的人员应当配合护林防火工作人员接受检查。
六、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及荒山荒地内上坟烧纸、燃放鞭炮、野外吸烟、烧荒或其它用火行为,公职人员违反规定者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违反规定者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一律给予行政处分。
七、对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检查,干扰、阻碍护林防火工作人员正常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微者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
特此命令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