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

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经济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室,市直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驻市中省直各纪检组(纪委),市直纪工委,市政法纪工委: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具体规定精神,强化执纪监督问责,确保文明、节俭、廉洁过清明,现就清明节期间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教育防范。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紧紧抓住清明节这一重要节点,加大教育防范力度,及时打招呼提醒,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杜绝各种违反廉洁自律问题发生。
    二、要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党员干部违规使用公车,或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和其他单位借用公车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严禁党员干部使用公款接待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的人员;严禁党员干部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党员干部以立碑、周年等名义大操大办;严禁党员干部因扫墓、祭祀等活动引发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
    清明节期间,除值班和工作需要外,公车一律封存停用。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清明节期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查阅重点路口监控录像,深入公墓、酒店、景区暗访等方式,重点检查各级党员干部使用公车参加祭祀、踏青出游及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要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视情况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举报电话:3313561 3312766
     中共辽源市纪委
     辽源市监察局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