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上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

    本报讯(记者 王茵)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再次上调。调整后,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达到362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达到2140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旨在确保低收入群众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提高。调整主要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此间居民基本食品费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进一步考虑了天然气等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并综合考虑了与其他社会保障标准的关系。
    据了解,我市目前共有城市低保对象47909人,农村低保对象6140人。本次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后,预计全年增加低保金支出近2000万元,总计全年城乡低保金支出约2.4亿元。
    随着对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我市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也将随之进行调整。调整后,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保障标准为4680元/年,年提高1680元;农村分散供养对象的保障标准为2800元/年,年提高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