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本报讯(记者 于芯)3月14日,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市宾馆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春芝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晓波主持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要职责,讨论了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和市七届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草案。
去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依据新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去年7月30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作出了《决定》,明确我市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今年1月13日,辽源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决定,选举产生了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已经进入了实质性开展和推进阶段。
宋春芝听取与会者对立法规划草案和计划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后,就今后如何做好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宋春芝指出,地方立法不同于国家立法,其权限、范围、目标、对象、作用、效力等方面明显地方化,具有区域性、有限性、末位性、单一性、弥补性、自主性的特征,为有效解决地方性事务中的突出矛盾发挥重要作用。遵守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宪法至上原则,坚持需求立法原则,坚持民主立法原则,立足实际原则,简便易行原则,做到立法、执法、守法同步进行。
宋春芝要求,要严把地方立法的重要关口,把好立法征集关、规划关、听证关、组织起草关、审议表决关,以及监督实施关,确保地方法规顺利施行,真正做到有效管用。要高度重视立法能力建设问题,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为提高立法能力创造条件;要选调优秀立法人才,充实加强立法力量;要积极参加上级人大机关举办的立法培训班,掌握立法的法律规定,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打牢坚实基础;要学习和借鉴外地立法工作做法和经验,推动我市开展好地方立法工作;各相关成员部门要强化学习,与人大立法部门多沟通、多联系,相互促进,将立法工作落到实处。
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会议;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市政府和各县(区)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