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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16-01-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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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91号)的文件要求,市医保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此举确保了我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勾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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